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
沒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流星花園」壹套(共七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而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一 六四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盜版光碟「流星花園 」一套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盜版光碟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明知影片「流星花園」係佳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散布,竟 基於侵害上揭著作權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三月 九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二三四號之住處內,透 過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shopp168drw 」刊登販售訊息, 將其於九十八年年初購得,由不詳之人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 「流星花園」一套,以新臺幣(下同)二百元代價,標售牟 利,嗣經佳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查得上情,報警通知被 告於九十八年五月九日上午自行到案而查獲,案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 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 光碟而散佈罪,犯行明確,惟案情輕微,以緩起訴為適當, 而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第一項等規定,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一六四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相關卷證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 可稽,足認扣案之盜版光碟一套,係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罪名 所用之物無誤。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