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607號
SLDM,99,聲,1607,201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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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672 號、第73
9 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 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二號、第七三九號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 在案,嗣上開緩刑宣告因故遭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 度撤緩字第八0號裁定撤銷,受刑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抗告結果,復經該院以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五九0號 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查原判決因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已逾有 期徒刑六月,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為易 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事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業已以 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略稱:併罰數罪之案件,數宣告刑 均得易科罰金,而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 得易科罰金等語,立法院並據此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八項等規定,爰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日 後執行時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查受刑人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原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 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 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 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惟 嗣後上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 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失效,立法院因而將上開第 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移列至同條第八項,並修正為「第一項 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於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同條第一項並未再 修正),是故,受刑人如受數個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而所 定之應執行刑則逾六個月者,依上開說明,仍許易科罰金, 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各項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



字第六七二號、第七三九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 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 經核其各項罪刑均得易科罰金,惟原判決囿於修正前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限,乃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茲聲請人以上揭刑法規定已經失效為由,聲請就受刑人上揭 宣告刑及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上說明,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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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所犯法條 │ 主 文 │ 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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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志雄│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叁月。 │
│ │ │第1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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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徐教生│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叁月。 │
│ │ │第1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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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柏熹│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4 │張鈞凱│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5 │吳姿瑩│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6 │黃禺痕│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7 │方耀禮│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8 │劉如意│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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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奕旋│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10 │林珮靖│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11 │沈精梅│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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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許惠雯│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13 │林怡慧│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未│有期徒刑壹月。 │
│ │ │第1 項、第3 │遂罪 │ │
│ │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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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柯爾馥│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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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古如甘│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16 │林國勝│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17 │劉正文│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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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林韋宏│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19 │蔡芮珊│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20 │余芷寧│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21 │翁碧妍│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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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曾政銘│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月。 │
│ │ │第1 項 │ │ │
├──┼───┼──────┼──────┼────────────┤
│ 23 │游宏琦│刑法第339 條│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叁月。 │
│ │ │第1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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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