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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1年度,398號
PCEV,91,板小,398,200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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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甲○○○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訴訟代理人 劉秀蘭
  被   告 皓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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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皓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