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8號
KLDV,99,司執消債清,8,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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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債 務 人 蔡雲英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蔡雲英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99 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自民國(下同)99年4 月30日中午 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上開民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



。又依卷附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關於債務人之財產: ㈠不動產部分:坐落於基隆市○○區○○段402、402-1、40 2-2地號(權利範圍均為10000分之36)之土地3 筆及其上 同段56 4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一棟,而該不動產 業經抵押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擔保權向本 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讓股以 97年度執字第16104 號一案強制執行並拍定,而該拍賣價 金經清償優先受償之執行費用及稅捐等債權後,尚不足清 償抵押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債權,此有本院 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1610 4號分配表及抵押權人台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各一份附卷可憑;㈡銀 行存款部分: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雙連郵局之存款 新臺幣(下同)856元,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 24日北營字第0991804585號函在卷足參;㈢保險部分:依 卷附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4日國壽字第099 100082號函所示,債務人之終身壽險已經停效,又解約後 保單殘值為1,900元;㈣另債務人已於82年3月份與前夫離 異,縱其前夫有財產,亦離於時效,故債務人無夫妻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行使,有債務人所提出戶籍謄本一份 在卷可參。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顯不敷清償繼續 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可認定。三、再查,本院通知各債權人於99年10月20日前就是否裁定終止 清算程序為意見之陳述,多數債權人均具狀表示同意本件終 止清算程序,並由本院依職權裁決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 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應不敷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 需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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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