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交簡字,91年度,293號
PCEM,91,板交簡,293,200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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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二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一六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證據:前開犯罪事實,有:
  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
  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試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 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紙、車禍現場照片十六張附 卷可證。
⑶被害人林維裕之指述,被告罪證明確。
三、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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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