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35號
CYDV,99,訴,135,201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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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王素惠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王昭鴻
      王昭懋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昭文  
           
被   告 吳月   
           
      吳清標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閂   
           
被   告 吳慶祥  
           
      吳慶忠  
           
      吳安得  
           
      吳侯金蘭 
           
           
      吳正富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坤龍  
           
被   告 吳清池  
           
      吳志勝  
           
      吳志忠  
           
      吳炫典  
           
      吳哲旺  
兼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受  
           
被   告 吳俊耀  
           
      吳育昇  
           
           
      吳成發  
           
           
      吳宗賢  
           
      吳得榮  
           
           
           
      吳俊和  
           
兼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雄  
           
被   告 吳國榮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國正  
           
被   告 吳康玉卿 
           
      吳瑞昌  
           
      吳瑞淦  
           
      連秀華  
           
      吳嘉棟  
      吳嘉倩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珠  
           
被   告 陳幸君  
           
           
      陳慶輝  
      黃秀玉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被   告 順天宮  
法定代理人 涂國義  
被   告 黃秀祝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成嘉  
           
被   告 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五七地號,地目建,面積一四一一平方公尺,同段五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五三七平方公尺,同段七一地號,地目建,面積七四一六平方公尺,同段七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九三0平方公尺,同段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四八一平方公尺之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一所示:同段五七地號部分面積一四一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王素惠、被告王昭鴻王昭懋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五九地號部分面積五三七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王素惠、被告王昭鴻王昭懋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七二地號部分面積二九三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王素惠、被告王昭鴻王昭懋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二一九地號部分面積四八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安得吳侯金蘭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七一地號編號A部分面積五三二‧二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俊雄吳俊耀吳俊和吳育昇吳成發吳宗賢吳得榮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七一地號編號B部分面積五三二‧二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月吳慶祥吳慶忠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七一地號編號C部分面積五八八‧一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清池吳文受吳志勝吳志忠吳炫典吳哲旺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七一地號編號D部分面積六六五‧三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清標吳閂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



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七一地號編號E部分面積三一七‧四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安得吳侯金蘭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七一地號編號F部分面積九四0‧九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瑞昌吳瑞淦連秀華吳嘉棟吳嘉倩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七一地號編號G部分面積三五四‧八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國正吳國榮吳康玉卿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七一地號編號H部分面積七八‧九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成嘉黃秀祝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七一地號編號I部分面積三八八‧六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宋美吳正富吳坤龍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七一地號編號J部分面積一0六四‧五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慶輝陳幸君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同段七一地號編號K部分面積一七七‧四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秀玉取得;同段七一地號編號L部分面積一五0九‧四八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王素惠、被告王昭鴻王昭懋取得,並按附圖一之附表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M部分面積二六五‧五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順天宮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月吳清標吳閂吳安得吳國榮吳國正、吳康 玉卿、順天宮黃秀祝李成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57地號、59地號、 71地號、72地號、219地號等5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 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因系爭土地並無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或以契約定有不分割期限之限制,又因兩造無法達 成協議分割,爰依法請求判決合併分割等情。並聲明: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同意系爭土地合併分割,對於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均 無異議,而分割方案中共有同筆土地之共有人均表示願保持 共有。
四、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 配;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 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共有人均相同,



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乙節,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 證,又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 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兩造復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之事實,被告 不爭執,堪認為真實,本件原告訴請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應 予准許。
五、系爭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如附圖二所示,土地多為訴外人占用 等情,業據本院履勘現場,囑託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測量 ,有勘驗筆錄、複丈成果圖、地籍圖謄本在卷可資參佐。本 院審酌全體共有人均同意合併分割,且對附圖一所示分割方 案均無異議,兩造分配之土地方整,均面臨通道得以對外通 行,且分割結果各共有人取得面積亦與原應有部分比例相當 (系爭72地號土地原告王素惠與被告王昭鴻王昭懋取得部 分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錯誤,業經更正如附圖一附表欄所示 ),符合公平原則等情,認以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分割系爭 土地,應屬可採,爰合併分割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六、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 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 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因分割系爭土地無 法達成協議而涉訟,但各自所為之行為均為維護自身權益, 揆諸上揭說明,按兩造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 費用,尚屬妥適,爰定訴訟費用分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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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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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登 記│ 57地號 │ 59地號 │ 71地號 │ 72地號 │ 219地號 │
│號│所 有 人│ (1411平方公尺) │ (537平方公尺) │ (7416平方公尺) │(2930平方公尺) │(481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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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昭鴻 │ 54/220 │ 54/220 │ 54/220 │ 54/220 │ 54/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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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昭懋 │ 1/4 │ 1/4 │ 1/4 │ 1/4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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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吳 月 │ 1/48 │ 1/48 │ 1/48 │ 1/48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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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吳清標 │ 5/192 │ 5/192 │ 5/192 │ 5/192 │ 5/192 │
├─┼────┼────────┼────────┼────────┼────────┼────────┤
│5 │ 吳 閂 │ 5/192 │ 5/192 │ 5/192 │ 5/192 │ 5/192 │
├─┼────┼────────┼────────┼────────┼────────┼────────┤
│6 │ 吳慶祥 │ 1/96 │ 1/96 │ 1/96 │ 1/96 │ 1/96 │
├─┼────┼────────┼────────┼────────┼────────┼────────┤
│7 │ 吳慶忠 │ 1/96 │ 1/96 │ 1/96 │ 1/96 │ 1/96 │
├─┼────┼────────┼────────┼────────┼────────┼────────┤
│8 │ 吳安得 │ 1/32 │ 1/32 │ 1/32 │ 1/32 │ 1/32 │
├─┼────┼────────┼────────┼────────┼────────┼────────┤
│9 │吳侯金蘭│ 1/32 │ 1/32 │ 1/32 │ 1/32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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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吳正富 │ 1/72 │ 1/72 │ 2087/280728 │ 1/72 │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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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吳坤龍 │ 1/72 │ 1/72 │ 2087/280728 │ 1/72 │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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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吳清池 │ 5/384 │ 5/384 │ 1/96 │ 5/384 │ 5/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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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吳志勝 │ 5/768 │ 5/768 │ 1/192 │ 5/768 │ 5/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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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吳志忠 │ 5/768 │ 5/768 │ 1/192 │ 5/768 │ 5/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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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吳炫典 │ 10/1152 │ 10/1152 │ 2/288 │ 10/1152 │ 10/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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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吳哲旺 │ 5/1152 │ 5/1152 │ 1/288 │ 5/1152 │ 5/1152 │
├─┼────┼────────┼────────┼────────┼────────┼────────┤
│17│ 吳文受 │ 5/384 │ 5/384 │ 1/96 │ 5/384 │ 5/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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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吳俊耀 │ 1/120 │ 1/120 │ 1/120 │ 1/120 │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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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吳育昇 │ 1/240 │ 1/240 │ 1/240 │ 1/240 │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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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吳成發 │ 1/240 │ 1/240 │ 1/240 │ 1/240 │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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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吳宗賢 │ 1/240 │ 1/240 │ 1/240 │ 1/240 │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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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吳得榮 │ 1/240 │ 1/240 │ 1/240 │ 1/240 │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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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吳俊和 │ 1/120 │ 1/120 │ 1/120 │ 1/120 │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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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吳俊雄 │ 1/120 │ 1/120 │ 1/120 │ 1/120 │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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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吳國榮 │ 1/144 │ 1/144 │ 1/144 │ 1/144 │ 1/144 │
├─┼────┼────────┼────────┼────────┼────────┼────────┤
│26│ 吳國正 │ 1/144 │ 1/144 │ 1/144 │ 1/144 │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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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吳康玉卿│ 1/72 │ 1/72 │ 1/72 │ 1/72 │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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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吳瑞昌 │ 1/24 │ 1/0000000 │ 4/180 │ 1/36 │ 1/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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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吳瑞淦 │ 1/24 │ 1/0000000 │ 4/180 │ 1/36 │ 39/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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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連秀華 │ 1/0000000 │ 1/36 │ 1/135 │ 1/108 │ 1/0000000 │
├─┼────┼────────┼────────┼────────┼────────┼────────┤
│31│ 吳嘉棟 │ 1/0000000 │ 1/36 │ 1/135 │ 1/108 │ 1/0000000 │
├─┼────┼────────┼────────┼────────┼────────┼────────┤
│32│ 吳嘉倩 │ 1/0000000 │ 1/36 │ 1/135 │ 1/108 │ 1/0000000 │
├─┼────┼────────┼────────┼────────┼────────┼────────┤
│33│ 陳幸君 │ 1/24 │ 1/24 │ 1/24 │ 1/24 │ 1/24 │
├─┼────┼────────┼────────┼────────┼────────┼────────┤
│34│ 陳慶輝 │ 1/24 │ 1/24 │ 1/24 │ 1/24 │ 1/24 │
├─┼────┼────────┼────────┼────────┼────────┼────────┤
│35│ 黃秀玉 │ 39996/0000000 │ 39996/0000000 │ 1/72 │ 39997/0000000 │ 39996/0000000 │
├─┼────┼────────┼────────┼────────┼────────┼────────┤
│36│ 順天宮 │ 1/00000000 │ 1/00000000 │ 67007/0000000 │ 1/00000000 │ 1/00000000 │
├─┼────┼────────┼────────┼────────┼────────┼────────┤
│37│ 黃秀祝 │ 1/00000000 │ 1/00000000 │ 83/15596 │ 1/00000000 │ 1/00000000 │
├─┼────┼────────┼────────┼────────┼────────┼────────┤
│38│ 李成嘉 │ 1/00000000 │ 1/00000000 │ 83/15596 │ 1/00000000 │ 1/00000000 │
├─┼────┼────────┼────────┼────────┼────────┼────────┤
│39│ 宋 美 │ 1/72 │ 1/72 │ 2087/280728 │ 1/72 │ 1/72 │
├─┼────┼────────┼────────┼────────┼────────┼────────┤
│40│ 王素惠 │ 1/220 │ 1/220 │ 1/220 │ 1/220 │ 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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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
│ │ │ 應 有 部 分 │ │




│編│登 記│ 合 併 計 算 │ 訴 訟 費 用 │
│號│所 有 人│ 總 面 積 │ 負 擔 比 例 │
│ │ │(單位: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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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昭鴻 │ 3135.6650 │ 3135.6650/12775 │
├─┼────┼─────────┼─────────┤
│2 │ 王昭懋 │ 3193.7450 │ 3193.7450/12775 │
├─┼────┼─────────┼─────────┤
│3 │ 吳 月 │ 266.1450 │ 266.1450/12775 │
├─┼────┼─────────┼─────────┤
│4 │ 吳清標 │ 332.6800 │ 332.6800/12775 │
├─┼────┼─────────┼─────────┤
│5 │ 吳 閂 │ 332.6800 │ 332.6800/12775 │
├─┼────┼─────────┼─────────┤
│6 │ 吳慶祥 │ 133.0725 │ 133.0725/12775 │
├─┼────┼─────────┼─────────┤
│7 │ 吳慶忠 │ 133.0725 │ 133.0725/12775 │
├─┼────┼─────────┼─────────┤
│8 │ 吳安得 │ 399.2200 │ 399.2200/12775 │
├─┼────┼─────────┼─────────┤
│9 │吳侯金蘭│ 399.2200 │ 399.2200/12775 │
├─┼────┼─────────┼─────────┤
│10│ 吳正富 │ 129.5600 │ 129.5600/12775 │
├─┼────┼─────────┼─────────┤
│11│ 吳坤龍 │ 129.5600 │ 129.5600/12775 │
├─┼────┼─────────┼─────────┤
│12│ 吳清池 │ 147.0350 │ 147.0350/12775 │
├─┼────┼─────────┼─────────┤
│13│ 吳志勝 │ 73.5175 │ 73.5175/12775 │
├─┼────┼─────────┼─────────┤
│14│ 吳志忠 │ 73.5175 │ 73.5175/12775 │
├─┼────┼─────────┼─────────┤
│15│ 吳炫典 │ 98.0230 │ 98.0230/12775 │
├─┼────┼─────────┼─────────┤
│16│ 吳哲旺 │ 49.0117 │ 49.0117/12775 │
├─┼────┼─────────┼─────────┤
│17│ 吳文受 │ 147.0350 │ 147.0350/12775 │
├─┼────┼─────────┼─────────┤
│18│ 吳俊耀 │ 106.4580 │ 106.4580/12775 │
├─┼────┼─────────┼─────────┤




│19│ 吳育昇 │ 53.2290 │ 53.2290/12775 │
├─┼────┼─────────┼─────────┤
│20│ 吳成發 │ 53.2290 │ 53.2290/12775 │
├─┼────┼─────────┼─────────┤
│21│ 吳宗賢 │ 53.2290 │ 53.2290/12775 │
├─┼────┼─────────┼─────────┤
│22│ 吳得榮 │ 53.2290 │ 53.2290/12775 │
├─┼────┼─────────┼─────────┤
│23│ 吳俊和 │ 106.4580 │ 106.4580/12775 │
├─┼────┼─────────┼─────────┤
│24│ 吳俊雄 │ 106.4580 │ 106.4580/12775 │
├─┼────┼─────────┼─────────┤
│25│ 吳國榮 │ 88.7175 │ 88.7175/12775 │
├─┼────┼─────────┼─────────┤
│26│ 吳國正 │ 88.7175 │ 88.7175/12775 │
├─┼────┼─────────┼─────────┤
│27│吳康玉卿│ 177.4350 │ 177.4350/12775 │
├─┼────┼─────────┼─────────┤
│28│ 吳瑞昌 │ 305.9800 │ 305.9800/12775 │
├─┼────┼─────────┼─────────┤
│29│ 吳瑞淦 │ 344.0600 │ 344.0600/12775 │
├─┼────┼─────────┼─────────┤
│30│ 連秀華 │ 96.9800 │ 96.9800/12775 │
├─┼────┼─────────┼─────────┤
│31│ 吳嘉棟 │ 96.9800 │ 96.9800/12775 │
├─┼────┼─────────┼─────────┤
│32│ 吳嘉倩 │ 96.9800 │ 96.9800/12775 │
├─┼────┼─────────┼─────────┤
│33│ 陳幸君 │ 532.2900 │ 532.2900/12775 │
├─┼────┼─────────┼─────────┤
│34│ 陳慶輝 │ 532.2900 │ 532.2900/12775 │
├─┼────┼─────────┼─────────┤
│35│ 黃秀玉 │ 177.4300 │ 177.4300/12775 │
├─┼────┼─────────┼─────────┤
│36│ 順天宮 │ 265.5200 │ 265.5600/12775 │
├─┼────┼─────────┼─────────┤
│37│ 黃秀祝 │ 39.4700 │ 39.4700/12775 │
├─┼────┼─────────┼─────────┤
│38│ 李成嘉 │ 39.4700 │ 39.4700/12775 │
├─┼────┼─────────┼─────────┤




│39│ 宋 美 │ 129.5600 │ 129.5600/12775 │
├─┼────┼─────────┼─────────┤
│40│ 王素惠 │ 58.0682 │ 58.0682/127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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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