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新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2萬8,058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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