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9年度,1號
NTDV,99,國,1,201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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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張毓珊即張麗如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被   告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軒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1月2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國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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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