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抗 告 人 陳傳益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韋琍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駁回其抗告。二、本件裁定,不得聲請不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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