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七八號
抗 告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英智律師
林欣柔律師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謂:相對人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台特字第一七六五九三六 號書函,認定抗告人任臨時人員期間之年資不能計入退休年資,有確認抗告人服 務年資之效果,並影響抗告人目前是否已符合請求退休之年資,即請求退休之權 利,非為單純之觀念通知,而為行政處分。抗告人循序起訴請求撤銷,原裁定竟 認為該函非行政處分而裁定駁回起訴,並無理由云云。二、原裁定以:按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 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所稱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抗告人不服相對人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 八台特字第一七六五九三六號書函,提起復審。經查該書函係就抗告人因曾任台 大醫院臨時人員,恐於日後辦理退休時,未能將任臨時人員期間併計入公務人員 退休年資,預先向相對人申請將來退休時併計前開任職年資,而為單純事實及理 由說明。其結果是否併計年資,當視抗告人將來實際申請退休時法令之規定而有 不同,前開書函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即難謂屬行政處分性質。一再復 審決定以上開書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 顯非合法,因而駁回抗告人提起之撤銷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三、查抗告人退休年資如何計算,惟於其退休之時所為之核定始能認定,並發生法律 上之效果,其於退休前預為請求相對人准予將曾任臨時人員年資計入退休年資內 ,性質上無非在於請求為應准計入之法令釋示,而非依法申請退休請求如何計算 退休年資之案件。相對人對之所為函復,依法令規定,說明自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佈後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年資,不合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等情,如同法令釋示,並非就具體個案發生何法律上之效果。抗告人指為已生 確認其服務年資之效果,對其退休年資發生影響,為行政處分云云,並不可採。 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 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