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2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服社會勞動,以提供社會勞動陸小時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服社會勞動,以提供社會勞動陸小時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服社會勞動,以提供社會勞動陸小時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與丙○○○為夫妻,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不 得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99年 2 月間某日,自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來自大陸地區之成年男子 處販入未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之 「美國戰神」等如附表一所示之禁藥後,再於99年6 月23日 ,以每日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薪資,僱用與渠等有上開 犯意聯絡之甲○○,在南投縣埔里鎮仁愛公園內,共同設攤 販售上開禁藥。嗣於99年6 月23日7 時30分許在上揭處所, 為警會同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一所示之禁藥。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丙○○○、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及 被告甲○○於偵訊時改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之證述。 ㈡證人即南投縣政府衛生局藥政科技士林育愉於警詢之證述。 ㈢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禁藥。
㈣上開扣案物證照片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禁藥」,藥事 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22條第 1 項第2 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之販賣禁藥罪,固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但以 販賣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將禁藥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 即經完成,均不得視為未遂。從而明知為禁藥而販入禁藥後 ,第一次賣出禁藥予他人之行為,可認係接續原先販入之犯 意而為,不論其行為屬既遂或未遂,應認基於單一犯意之接 續行為,而僅成立一個販賣禁藥既遂罪。查被告乙○○、丙 ○○○於99年2 月間某日自大陸地區販入上開禁藥後,於同 年6 月23日賣出禁藥與他人之行為,可認為係接續原先販入 之犯意而為,應僅成立一個販賣禁藥罪。是核被告乙○○、 丙○○○、甲○○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 為禁藥而販賣罪。又被告三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乙○○、丙○○○貪圖近利,渠等販賣禁藥,影 響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危害國民健康甚鉅;被告甲○○ 僅於查獲當日受雇被告乙○○、丙○○○販賣禁藥,犯罪情 節較屬輕微;被告乙○○、甲○○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被告丙○○○於另案同因販賣禁藥遭警察獲後(參下述) ,仍繼續為本案犯行,且犯後尚不知悛悔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不符刑法第41條第1 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同條第 2 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3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三人所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其最重本刑 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刑法第41條第1 項易科罰金之規 定,惟因被告等分別受如主文所示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 告,依前開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爰併均諭知易服社會勞 動之折算標準。
㈢另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 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 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 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 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 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 燬,仍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上蓋有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贓物庫印章並列保管字號)1 紙在卷可證,且上開 扣案物係被告乙○○、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 渠等及被告甲○○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宣告沒收。
㈣末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3 項原規定「依前2 項規定所科 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嗣該規定於98年7 月8 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 日施行 為「依前2 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查本件被告三 人所科上開之刑既得易服社會勞動,本院自得為簡易判決, 附此敘明。
四、檢察官移送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部分: 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068 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 禁藥不得販賣,竟於不詳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購入從大陸地區販入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 輸入之「美國戰神」等如附表二所示(共43種)之禁藥後, 於99年4 月16日18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與華西 街口,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前述時、地,正將1 包不明 藥物,以100 元之價格售予蕭塗城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 得上開禁藥。因認被告丙○○○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 販賣禁藥罪嫌,且與本件犯罪事實相同,屬於單純一罪,為 事實上同一案件,故請求併案審理等語。
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190 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丙○○○、甲○○俱明知極品狼 1 號3 盒、一炮到天亮27罐、早洩剋星1 盒、蟲草鹿胎丸6 盒 、克林頓生精片20盒、魔根6 盒、雄壯70排、德國金剛2 盒 、藏天龍3 盒、藏八寶2 盒、大寶貝5 盒、MAXMAN 2盒、藏 鞭王21盒、蟲草壯腎丸2 盒、金功夫30盒、癡情女郎第二代 3 盒、特利佛寶膠囊4 盒、精力神生精丸2 盒、精剛壯增大 丸2 盒、蟲草鹿鞭丸9 盒、速效海狗丸12盒、德國黑金剛13 盒、速效勃動力膠囊(藍)15盒、速效勃動力膠囊(黃)15 盒、牛寶膠囊44盒及仿冒之VIAGRA(威而剛)2 盒俱為偽藥 ,竟仍基於販賣牟利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地販入上揭偽藥 後,嗣並共同於99年4 月30日晚間,在臺北市○○區○○街 與華西街口擺攤陳列上揭偽藥。因認被告丙○○○、甲○○ 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嫌,且與本件犯罪事 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故請求併案審理等語。 ㈢按行為經警查獲時,其反社會性已具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 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如經司法機關為 相關之處置(如具保、責付等)後,猶再犯罪,則主觀上顯 係另行起意,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 再以集合犯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41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被告丙○○○於99年4 月16日及其與甲○○於 同年月30日,在臺北市○○區○○街與華西街口擺攤陳列禁 藥,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之犯行,業分別經警查獲,並由檢察 官諭令交保在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 字第10068 、11190 號卷足憑,足見渠等反社會性已經顯露 ,渠等對於販賣禁藥之行為,應已有受非難之認識,是其後 渠等再為本件販賣禁藥之犯行,顯係另行起意,應為法律上 獨立之評價,要無與前開販賣禁藥部分成立集合犯之可能, 亦非可一概論以販賣禁藥既遂罪。是以,併辦意旨所認被告 丙○○○於99年4 月16日及其與甲○○於同年月30日之販賣 禁藥犯行,應與本案係事實上同一案件云云,應屬誤會,且 該部分與本案上開認定被告犯罪部分亦無其他事實上或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自非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 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1 項、第450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41條第2 項、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一:
1、美國戰神 20瓶
2、牛寶 20瓶
3、頂級偉哥 29瓶
4、三體牛鞭 16瓶
5、德國黑螞蟻 23瓶
6、德國陰莖增大丸 15瓶
7、生精片 537片
8、蟲草鹿鞭丸 6盒
9、藏天龍 14盒
10、藏天寶 12盒
11、雄姿勃勃 25瓶
12、蟲草腎寶 10盒
13、Superman 9瓶
14、超級蟻力-神 5瓶
15、五夜神 7瓶
16、精剛壯 9瓶
17、長效偉哥 4瓶
18、雄壯 10粒
19、藏鞭王 10盒
20、久戰超人 6瓶
21、鷹王偉哥 8盒
22、德國金剛 2瓶
23、金色偉哥 4盒
24、克林頓 2瓶
25、黑金剛 10片
26、翹上天 6瓶
27、硬梆梆 8瓶
28、大老二 3瓶
29、蟻力神 3瓶
30、一炮到天亮 3瓶
31、金毛獅王 5瓶
32、康熙大帝 1盒
33、苓蠅水 3盒
34、癡情女人 4盒
35、速效海枸丸 1盒
36、德國黑金剛 1盒
37、蟲草鹿胎丸 1盒
38、金槍戰神 1盒
39、華陀補神丸 1盒
附表二:
1、VIGRX 7盒
2、THE LAST RIDE 8盒
3、偉哥王 80顆
4、美國戰神 16盒
5、金毛獅王 31盒
6、頂極偉哥 65盒
7、早洩克星(藍瓶) 11盒
8、精剛壯 47盒
9、硬8天 15盒
10、翹上天 14盒
11、蚊力神 2盒
12、雄壯 18盒
13、威厚 9瓶
14、LIBA 46盒
15、大寶貝 7盒
16、蝶戀花 9瓶
17、生精片 95片
18、藏八寶 7盒
19、癡情女郎 3盒
20、藏天龍 12盒
21、虫草腎寶 11盒
22、虫草壯腎丸 1盒
23、蟲草鹿胎丸 24盒
24、倉蠅水 6盒
25、一炮到天亮 57罐
26、克林頓 25罐
27、海狗丸 167罐
28、超級蚊力 10罐
29、金功夫 128盒
30、早洩克星(綠瓶) 9罐
31、康熙大帝 13罐
32、金剛噴霧劑 12罐
33、蟲草鹿鞭丸 9盒
34、藏鞭丸 6盒
35、帝皇丸 3盒
36、陰莖增大丸 16罐
37、德國公牛 12罐
38、黑螞蟻 26罐
39、雄姿勃勃 41罐
40、三體牛鞭(藍包裝) 57罐
41、三體牛鞭(黃包裝) 67罐
42、牛寶 87罐
43、(售予蕭塗城之)不明粉末 1包
附錄: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