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審交聲字第58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即乙○○.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
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99年8 月18日所為
之處分(投監四裁字第裁65-Z7C01414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即乙○○( 下稱異議人)僱用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之駕駛人徐福君,於99 年6 月27日9 時37分許,由徐福君駕駛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 碼509-UQ號自用大貨車,行經國道三號南下234.4 公里處, 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名間分隊(下稱 原舉發單位)員警舉發「駕駛執照經吊銷仍駕駛大貨車(處 車主)」之違規,嗣經原處分機關於99年8 月18日依據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裁處異議人 罰鍰新臺幣(下同)6 萬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公司於98年7 月1 日成立,因業務需 要僱用駕駛員,於徐福君前來應徵時有檢視其駕照確實有效 ,因伊公司新成立不知僱用駕駛員須向監理單位查詢被僱用 人之駕駛經歷,遂於不知情下僱用徐福君,爰請求免予處罰 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大貨車,汽車所有 人及駕駛人各處4 萬元以上8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 駕駛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 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異議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徐福君於駕駛執照吊銷期間,於99年 6 月27日9 時37分許,駕駛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509-UQ號 自用大貨車,行經國道三號南下234.4 公里處為警攔檢舉發 「駕駛執照經吊銷仍駕駛大貨車」之違規,並移送原處分機 關,經原處分機關於99年8 月18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2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 萬元, 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 局公警局交字第Z7C014148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1 紙在卷可參。又前開駕駛人徐福君之職業聯結車駕駛 執照,已於97年9 月14日遭吊銷,亦有南投監理站汽車駕駛
人螢幕列印資料1 份在卷足憑。此外,上開諸情復為異議人 所不爭執,是其所有之前開大貨車,確有於上揭時、地由駕 駛執照業經吊銷之駕駛人徐福君駕駛之違規事實,應可認定 。
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之立法目的乃鑒於大型 車輛肇事所生之交通事故傷亡情形,多遠較單純小型車或機 器腳踏車發生之事故嚴重,乃要求駕駛人駕駛該類車輛均必 須具有合格之駕駛執照,加重違規者之處罰,並對於汽車所 有人亦處以相同之罰鍰,以促使汽車所有人能善盡其查證管 理之責任。而上開種類車輛之所有人,對於該等車輛,依法 既負有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義務,基於此一義務 ,車輛所有人非僅有於聘僱之初之選任合格駕駛人之責任, 更負有建立駕駛人監督機制之管理責任,始能於平日隨時查 證、考核所選任之駕駛人之駕駛資格,以確保實際駕駛該類 車輛之人符合法定之駕駛資格,防範事故於未然。又上開條 例第21條之1 對於汽車駕駛人使用吊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採對汽車駕駛人及汽車所有人均處罰之立法例,顯係對於聯 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汽車所有人課以相當之注意義務。 又異議人只要取得其所僱用之駕駛人書面同意,即可據以向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查詢該職業駕駛人之違規情形,亦可上網 至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之駕駛人管理系統查詢,足見異議人 有多項管道得以隨時查詢其所僱用之駕駛人有無違規情事、 或駕駛執照有無遭吊銷等情事。基此,本件駕駛人徐福君既 為異議人所僱用,揆諸前開說明,異議人對所僱用之駕駛人 之駕駛資格自當善盡考核之注意義務,如至監理處列印所僱 用司機之駕駛執照資料查核,或依上述方式上網查詢,以防 止所僱用之駕駛人隱瞞其駕照遭主管機關吊扣、吊(註)銷 之情形發生。
㈢異議人雖辯稱徐福君於應徵時伊有檢查駕照,但不知其被吊 銷駕照云云。惟駕駛執照之作用僅係表彰駕駛人有駕駛該類 交通工具能力之證明,非謂擁有駕駛執照後即可保證該駕駛 人自此均遵守交通規則而絕無違規或遭吊扣、吊(註)銷駕 駛執照之可能。承前所述,汽車所有人既有上述查詢管道可 資利用,為善盡此一義務,車輛所有人即非能僅以所聘僱駕 駛人單方面之說詞,或出示駕駛執照為已足,而必須利用上 述或其他查詢管道定期查核所屬駕駛人駕駛資格之確實狀況 ,如此方可謂有善盡查證之責任。又異議人對前揭規定,尚 不得以不知法律而作為解免其罰鍰之理由。本件異議人疏未 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任令已遭吊銷駕駛執 照之駕駛人續行駕駛大貨車,置道路上之行人及車輛之安全
於不顧,自應認異議人對於所僱用駕駛人之駕駛資格並未加 以相當注意,是本件聲明異議洵屬無據。
五、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 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 萬元,並記汽車違規紀 錄1次 ,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 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