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9年度,992號
TNEV,99,南簡,992,201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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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99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2,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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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