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99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2,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