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9年度,963號
TNEV,99,南小,963,201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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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小字第963號
原   告 春樺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昇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前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99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95年11月間 將被告訂製之PET霧 面膜製成之耐高溫型保密膠帶半成品印刷膜2捲共長5,830公 尺(寬0.6公尺,計3,498平方公尺,以下簡稱系爭印刷膜) 交付被告,然被告以加工時發現系爭印刷膜有印刷瑕疵及霧 面膜油墨回黏等瑕疵為由,暫扣應給付原告款項新台幣(下 同)8萬元(以下簡稱系爭8萬元暫扣款);惟本院已於98年 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認定被告並無法證明原告交付之系爭印 刷膜有瑕疵, 爰請求被告給付系爭8萬元暫扣款,並求為判 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原告主張 被告未給付系爭8萬元暫扣款確係 事實,但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57號係認定被告無法證明系爭 印刷膜有瑕疵,並非認定系爭印刷膜無瑕疵,且原告應證明 被告已驗收系爭印刷膜, 否則不得請求系爭8萬元暫扣款, 並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已交付被告訂購之系爭印刷膜,而被告尚積 欠系爭8萬元暫扣款乙節,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 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於己有利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原告應證明系 爭印刷膜業經被告驗收無瑕疵後 始得請求系爭8萬元暫扣 款云云,為原告所否認。經查,被告已受領系爭印刷膜且 無法證明系爭印刷膜有瑕疵,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為本院 98年度簡上字第57號確定判決所認定,有本院98年度簡上 字第57號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兩造另有 「應另由被告提出驗收證明後,原告始得請求付款」之約 定,是被告抗辯 「尚未驗收,無庸給付系爭8萬元暫扣款



」云云,尚難憑採。
(三)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 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0條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已交付系爭印刷膜,而被告並無任何得 拒絕給付系爭8萬元暫扣款之理由。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積欠之系爭8萬元暫扣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 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出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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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樺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廣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