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968號
原 告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本院調解庭時合意將本件訴訟移轉至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審理,有本件99年10月15日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紀錄 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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