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6213號
TPEV,99,北簡,16213,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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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213號
原   告 張柯淑援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傑、謝念華吳宗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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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