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213號
原 告 張柯淑援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傑、謝念華、吳宗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