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814號
上 訴 人 李佳玲即皮麗坊
劉伯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幸宜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