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9年度,965號
TPEV,99,北小,965,201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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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小字第965號
原   告 喬立達數位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日慎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零伍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網站規劃設計 建置合約書第10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8年6月1日簽訂網站規劃設計建 置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網站功 能開發,完成工作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分3期 支付,付款方式則約定第 2期款項係於首頁視覺版型確認後支 付,第 3期款項則於網站製作完成後支付。嗣原告於98年9月2 日完成第2期工作項目,經被告專案經理人確認,至98年10月2 0日完成第3期工作項目,並將網站原始碼上傳至被告內部主機 完成產品著作之交付,經測試功能無誤後於被告主機上正式運 作。詎料被告竟未依約提出書面點收文件,並拒絕支付第2、3 期款項,共計80,500元,屢經發函催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承 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80,500元,及自98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 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依系爭契約約定,須俟原告完成工作,經被告書面 驗收,由原告開立發票後,被告始有支付報酬之義務,惟第2 、3期工作部分,有網站無簡體網頁,無繁簡互換功能,且有 一下中文無法使用,一下圖片不見等瑕疵,致網頁無法正常運 作,另內容檢索功能呈現方式亦非依被告要求之方式完成,原 告所交付之軟體有瑕疵並未完成工作,更未給被告書面簽名確 認、驗收,亦未開發票給原告,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報酬,被告 已於98年11月28日重新發包給泓偉設計有限公司,金額含稅為



125,475元,並於99年1月8日開始使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兩造於98年6月1日簽立網站規劃設計建置合約書,由被告委託 原告承辦規劃製造網站改版工作,金額共計115,000元,簽訂 合約日後,被告給付簽約金34,500元(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6 頁)。
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爭點為:被告以原告未完成工作、被告未書面簽名確認、 驗收、原告未開立發票為由拒絕給付原告第2期及第3期款共80 ,500 元,有無理由?以下分述之:
㈠就原告請求之第2期款34,500元部分,原告業已提出兩造往 來之電子郵件證明其已完成首頁視覺與版型圖檔之設計(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重子字第323號卷宗第12頁、第13 頁、本院卷第103頁),被告對於上開郵件真正並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113頁),而觀之上開郵件寄送時間係98年9月3 日、9月4日、9月15日、9月16日,內容則記載「日慎的相關 前後台經過確認及修改做了一些調整」、「修改的部分1.前 台版面2.前台產品搜尋位置改變3.文字上調整4.聯絡我們加 上代理商的資料編輯5.欄位顯示」、「煩請確認,確認無誤 後請回覆以便專案執行」、「OK,請繼續後續之工作,謝謝 」、「視覺於先前確認相關頁面之後,及架構確認之後,已 開始針對頁面開始切版及程式資料庫的編寫,因先前已經由 兩位確認相關內容,所以未來若要修改會在微調的部分,避 免因來回修改而耽誤專案進度,我會不定期的更新進度給您 ,以上」、「感謝您的回覆與協助!請設法於本月底前完成 相關的架構for demo use,謝謝!」等詞,被告訴訟代理人 於99年6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亦陳述:在第2期時被告打算要 付,只是原告沒有發票,第2期的工程是沒有問題的等語( 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參諸被告提出之99年1月4日存證信 函復記載「其中第二期款新台幣(下同)34500元(36225含 稅),台端未依約開立發票請款,怎可推稱我方未付款?」 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並未提到第2期款原告尚未完成 工作,堪認原告主張其已完成第2期首頁視覺與版型圖檔之 設計工作,應屬可採。
㈡就原告請求第3期款46,000元部分,原告業已提出兩造往來 之電子郵件證明被告已使用原告製作之新網站(見本院卷第 104頁至第106頁),被告對於上開郵件之真正並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113頁),觀之上開郵件寄送日期分別為98年10月8 日、10月9日及10月15日,而郵件內容則載明「請直接上傳



至此,此位址為Linux系統,伺服器上已安裝所需的資料庫 程式」、「位址ftp://203.70.26.193帳號:web 密碼:web 」、「由於新網站已放置於正式網址,已有客戶點進去看了 ,下列錯誤還請您盡快協助修正,謝謝」等語,是由被告已 將原告製作之新網站提供予客戶使用情形以觀,足見原告至 遲於98年10月15日確已完成新網站之製作工作。至於被告提 出98年10月15日之後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34頁 )固有被告人員要求原告修改網站內容之字句,惟此乃原告 完成之工作有無瑕疵問題,並非原告未完成工作,被告辯稱 原告尚未完成第3期工作云云,顯非足取。
㈢承上,原告已完成第2期及第3期首頁視覺與版型圖檔及網站 製作之工作,縱被告所辯原告第3階段網站之製作尚有瑕疵 之詞係屬真正,然被告僅於99年1月4日、同年1月21日寄發 存證信函予原告,請原告於函到3日內修正問題完成工作及 賠償被告一切損失(見本院卷第77頁、第85頁),被告於本 件訴訟中僅一再爭執原告未完成工作,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 並未以瑕疵為由向原告為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報酬之意思表 示,亦未具體說明被告受有損害之內容及金額,而兩造書立 之合約書第3條雖有工作完成須經被告專案經理書面簽名確 認、驗收點交之約定,然如前所述,被告已於電子郵件上確 認原告已完成第2階段工作,亦將原告完成之第3階段網站製 作工作提供客戶使用,縱認所謂書面簽名確認、驗收點交行 為係屬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之條件,被告係因該條件成 就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卻以拒不出具書面確認、驗收點交文 件之不正當行為阻止該條件成就,依民法第101條規定視為 條件已成就,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第2期及第3期之承攬 報酬共80,500元。至於合約書所載原告須開立發票向被告請 款等詞,此僅係有關原告請款方式之約定,並非原告得領取 承攬報酬之條件,況原告於99年1月7日寄發之存證信函亦表 示請被告於99年1月14日前交付書面點交文件,並通知原告 開立發票請款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並未拒絕開立發票 ,被告以原告未開立發票為由拒絕給付報酬,亦顯屬無據。綜上,原告已完成第2期及第3期之工作,被告自應給付承攬報 酬80,500元,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500元,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又原告雖於98年10月15日完成第3期工作,然依原告提 出之證據資料,原告係於98年12月22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 函到7日內支付剩餘款項,被告於99年1月4日亦函覆已收到該 函文,有存證信函可參(見本院卷第75頁、第76頁),則雖原 告未提出被告收受98年12月22日存證信函之回執,亦堪認被告 至遲於99年1月4日已收到原告寄發之存證信函,故由99年1月5



日起算7日,被告應於99年1月11日前給付原告承攬報酬,被告 逾此期限未給付,應自99年1月12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自99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自屬有理,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即非正 當,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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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日慎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立達數位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偉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