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再小字,99年度,1號
TPEV,99,北勞再小,1,201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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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燕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再審原
告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北勞小字第九四號給付資遣費等,提起再
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萬伍仟柒佰叁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
十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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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