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審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