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99年度,604號
TPEM,99,北秩,604,201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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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60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 36.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0月13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4267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叁仟貳佰元及保險套貳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99年10月11日20時50分。(二)地點:台北市中山區○○○路○段25號8樓之18。(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3,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茂宸之證述。
(三)現場採證照片1張。
(四)扣案之3,200元及保險套2個,可資佐證。三、扣案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 及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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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