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99年度,1639號
TCEV,99,司中調,1639,2010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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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6日寄存 於聲請人上開住所所屬之警察機關台中市警察局第3 分局立 德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 年9月6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及國內掛號、報值、保價函 件、快捷郵件及包裹查單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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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