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安仲芳即安安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富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8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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