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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2644號
TCEV,99,中簡,2644,201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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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644號
原   告 金偉元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9 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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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偉元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