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99年度,30號
TCEV,99,中救,30,201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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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柯文秀
代 理 人 汪紹銘律師
相 對 人 吳政和即鴻遠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政和即鴻遠工程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99年3月17日起受僱於被告,於 同年3月20日受指派於台中市○○路外環高架橋工地工作, 協助吊車將鋼板由地面吊至高架橋處進行工程,通常吊車一 次吊一塊鋼板,惟吊車公司之工人卻指示一次吊二塊鋼板, 致吊車不勝負荷,鋼板在半空中掉落,致其受有右膝、小腿 足踝開放性傷口、外踝骨折之傷害,惟相對人未於其任職始 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致其無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不能工作 期間之工資補償及必要醫療費用,為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 條第1、2款,訴請相對人給付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及必 要醫療費用等語。是聲請人確係因遭受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 訴訟,且依其上述主張觀之,其所提該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 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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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