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9年度,2527號
TCEV,99,中小,2527,201010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灣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仟元,及被告丙○○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被告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