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寶德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553,9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43,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被告甲○○、丁○○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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