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4號
KMDV,99,補,34,20101021,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寶德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553,9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43,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被告甲○○丁○○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德農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