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己○○
被 告 辛○○
甲○○
壬○○
庚○○
癸○○
丁○○ 年籍不詳
戊○○
丙○○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8
月6日所為之聲請交付審判裁定(99年度聲判字第3號),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下:
㈠99年7月9日金分院文字第0990000270號函及所附聲請人聲請 狀、公務電話紀錄,當時因中和市○○路的間之郵局、郵差 ,中和市○○路141巷48弄2號2F是我跟房東許太太所租之地 ,許太太及她兒子皆是那掛號信過10天後才跟我言,又沒講 清楚,害我跑來跑去,又跑回跟房東曰,再跑來跑去,怎可 如此亂來,請教:怎可怪錯以我。
㈡那時我有事赴台辦,皆尚未辦好,他、她們天差地之錯把掛 號信誤10多天才讓我知曉,是他、她們不對。不然那時總統 身旁之侍衛要讓我進去,我們會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而其 告訴甲○○、黃琨均、庚○○、癸○○、丁○○、施懷茌、 丙○○、乙○○等人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經檢察官偵查,會 起訴處分,附上夫人之呈函,請代念查收。盈春閣餐廳證人 有沒去問?夫人之呈函再補。
㈢己○○以生命保證,確正實在,那8人一一查問詳細,看她 、他們為啥欲偽造文書,大家皆似她、他們無法無天,那即 是要反亂了?很多次,都是席檢察官時英在亂來,開庭,我 在請教她,卻反而她在請教我,那不是把我當司法院院長, 裡內二很明顯的,戊○○當晚臉整個都紅了,丙○○在上后 垵言她不作證,請教:這句話有出入及語病,在以前之意思 ,分明她有聽到辛○○一天之內叫「己○○小姐」,後二次 叫「己○○阿姐」。
㈣請明察秋毫,請嚴辦!否則我們不高興、不甘願不能走(台
語之意思)。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對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33條、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再審係為原 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 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 諸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而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 ,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 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 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81號、90年 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針對本院99年度聲判字第3號所為駁回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對象核非確定 之實體判決,是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已有未合。再本件聲 請人雖提起再審之訴,惟其性質實係對原已確定之駁回聲請 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程序顯 已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