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STO lan 華 玟WAR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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