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375號
上 訴 人 綠鉅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代 表 人 吳愛國
上列當事人間沖退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 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事件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 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 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 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 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主張:本件沖退稅之綠豆粉絲並非上訴人於民國97 年5月9日、23日及8月15日自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及財政部臺 中關稅局報運出口之純綠豆製造粉絲,原判決認定與客觀事 實已有齟齬,且依此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有違證據法則。 上訴人之綠豆冬粉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NS1484號之國家標 準檢驗,可認定綠豆含量超過90%,並非原判決所認定「其 綠豆成分大約在20-30%左右」,原判決有違證據法則。本件 是否核准沖退稅,應以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工證化字第0930 2180710號之通案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定之,原判決以上訴 人涉有虛報出口之情事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有違不當聯結 禁止原則。本件上訴人提出10份外銷品沖退稅捐申請書,向 被上訴人申請沖退外銷,情狀均無二致,並無其他相異情形 卻有不同認定,有違平等原則等語,為其論據。惟原判決認 本件係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分別於97年5 月9日、23日及8月15日查獲上訴人報運出口純綠豆製造粉絲 BEAN THREAD(100%綠豆)3批,涉有虛報出口貨物規格,溢 沖退進口原料稅情事,並成立緝案在案;而本件10份出口報 單申報之貨名與前揭緝案皆相同,且均在前述緝案查獲期間
(97年5月至8月間)出口,疑涉相同情節。上訴人既經查獲 虛報外銷品成分在案,已如前述,其所稱出口100%純綠豆製 造粉絲均為100%綠豆製成,無法採據。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及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為究明系爭成品粉絲之規格是否為100%綠 豆原料,已依規定送適當的權威機構辦理化驗。又依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CNS1484號之國家標準,係規範水分不得超過14% ,溶水乾物量不得超過7.5%,雖可認定粉絲之綠豆含量超過 90%以上,惟縱符合其標準,尚不足證明系爭貨物為100%純 綠豆粉絲。是以上訴人申請外銷品沖退稅捐,被上訴人因上 開6份出口報單系爭貨物之貨物規格與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 原料核退標準(100%純綠豆製造粉絲)不符,否准其申請, 並無不合,業於理由中論斷甚詳,上訴人上訴理由,係就原 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爭執,或係就原審適 用法律提出歧異見解,為一般法律適用之歧見,均無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 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