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9年度,1048號
TPSV,99,台聲,1048,20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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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友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連江縣政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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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