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上訴 人 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上訴 人 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Inc.)
法定代理人 丁○○○○○ ○○.
被 上訴 人 美商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y Corpor.
法定代理人 戊○ ○○○○○○.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十四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
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九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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