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9年度,6176號
TPSM,99,台上,6176,20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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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 ○○○.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
八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
第二六四五六、二七八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士青(甲○○○○ ○○○○○○,泰國籍)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刑(處有期徒刑八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意旨略稱:(一)原判決認定本件兇器為扣案之黑色安全帽。然判決理由並未說明鑑定及比對被害人傷口是否為該安全帽所撞擊而導致死亡等情。其所認事實與所採證據不相一致,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二)證人李賽娥、謝玲玲、張昆熙、粘文誠、麥帝( POOTEE MAITEE)、信財(THINPRANEE SINCHAI)、它那哇( KHAMDI THANAWAT)、八判(GINGKAEN PRAPAN )、許景全等人,於警詢筆錄中皆未指出不利上訴人之事實,且李賽娥、張昆熙、麥帝等所供,皆是個人意見推測之詞。本件並無證據認定上訴人犯罪,原判決認事用法顯然違法。(三)原判決於理由欄謂:「將上訴人之警詢錄音光碟拷貝交選任辯護人自行核聽後,辯護人對於該警詢筆錄未爭執,已認並無由法院再行勘驗及調查之必要;因認上訴人辯稱其警詢自白無任意性云云,尚非有據,並非可採」。原審係未勘驗調查就下定語,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等語。惟查:原判決依憑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綜合卷內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傷害致人於死犯行,已於理由內詳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取捨證據認定之理由,並就上訴人於審判中翻異前供否認犯罪辯稱:伊並未有拿安全帽打被害人謝錫昌,伊在警詢時就有說伊並未拿安全帽打被害人,然警察說有證據也有證人,翻譯之人也有拿安全帽給伊看,並說如果伊做錯沒有承認的話,會被一直關下去,關到沒有人記得,伊解釋到最後,也不知道如何講,伊怕被關到被人忘記,最後才承認有拿安全帽打被害人云云;認非可採,詳予指駁。復說明將上訴人之警詢錄音光碟拷貝



交選任辯護人自行核聽後,辯護人對於該警詢筆錄未爭執,已認並無由法院再行勘驗及調查之必要,上訴人就此部分辯稱其警詢自白無任意性云云,尚非有據,並非可採等旨。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適用法則不當、調查未盡等足生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亦無採用證人推測之詞資為判決基礎之違法情形。又原判決已明確說明其認定:本件被害人經送醫急救,終因頭部鈍物傷並顱內出血及腦損傷,致中樞神經衰竭傷重不治死亡一節所憑之證據;並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認為安全帽撞擊位置與被害人受傷死亡位置不符合云云,經參酌負責解剖之法醫師許倬憲關於死者謝錫昌之解剖報告中載有「左側顱內之損傷可因對衝傷造成」所提之補充說明:「左側頭皮有發現大面積出血傷,從頭皮無法去分辨外力造成的出血傷或手術造成的出血傷。但從左側顱骨手術鋸開的缺損周緣無發現骨折線或骨折處,所以此處之腦損傷不似直接以力道打擊造成的傷害,如果有外力直接打擊此處併直接造成腦損傷,其力道應非常的大且可傳導至顱骨內之腦組織,因此也常可見到骨折處。而本件死者的骨折處反而是在此區的對側處,所以是對衝傷造成的腦挫傷,而不似直接打擊的衝擊傷,其形成的原因是由於移動之頭部突然減速,造成顱內柔軟之腦組織和不規則之顱骨內面撞擊所造成」等語,佐以證人麥帝、信財均證稱僅聽聞碰一聲;可認定被害人倒地時並未發出巨響等節判斷,足認被害人死亡之原因,確係上訴人前揭傷害之行為所致無訛等旨(原判決第十六頁倒數第四行至第十七頁第十三行)。經核其論斷亦無證據上理由矛盾之情形。上訴意旨(一)至(三)係置原判決明白之論斷於不顧,全憑己見,任意指摘,俱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其他上訴意旨,顯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綜上所論,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陳 春 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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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