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99年度,10號
IPCV,99,民專訴,10,2010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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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邱珍元(專利代理
被   告  乙○○○○○
       (韓國查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不得進口、販賣有實施中華民國新 型第174880號專利之VF700 系列(VF700-Cu、VF700-Cu LED 、VF700-AlCu、VF700-AlCu LED)、CNPS7000系列、CNPS75 00系列、CNPS7700系列等侵害專利權產品。㈢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主張:
㈠原告係中華民國新型第174880號專利「展翼式散熱器」(下 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0年6 月23日起至 100 年6 月22日止。被告等販賣侵害系爭專利之系爭產品事 實如下:
⒈原告於96年12月14日於堃邑股份有限公司光華營業所購得 產品代號為CPZMV700,產品名稱為ZM銅底鋁鰭VGA 散熱器 (產品外包裝之品名為VF700-AlCu)1 個,該產品幾近於 原告擁有之系爭專利。
⒉原告於97年1 月10日向日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聯絡 購得品名為ZM-CNPS7700 之CPU 散熱器(產品外包裝之品 名為CNPS7700-AlCu )1 個,該產品亦幾近於原告擁有之 系爭專利。
⒊原告於97年6 月10日向日克斯公司經銷商硬派精璽有限公 司自網路訂購產品名稱為韓國散熱精品CNPS7500-AlCuLED 鋁銅散熱器1 個,該產品相同於原告擁有之系爭專利。 ㈡被告乙○○○○○ ○○○○ ○○○○○○○ (韓國查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查爾曼公司)未經原告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與系爭專利有關之侵權產品(下稱系爭產品)而侵害系 爭專利。嗣於97年6 月6 日經保全證據程序後,依然得於網 路廣告或經銷商販賣點,看到販賣廣告及得以購買系爭產品 ,原告並購買CFPS750O-AlCu LED 鋁銅散熱器1 個以為被告 持續侵權之證據。被告所販售系爭產品有:
⒈CPU 散熱器-CNPS7700 系列產品;CNPS7500系列產品等。 ⒉顯示卡(VGA )散熱器-VF700-Cu 、VF700-Cu LED、VF00 -AlCu 及VF700-AlCu LED系列產品等型號。 ㈢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主文所保 全之證據,及被告提供之會計銷售記錄所得計算之損害如下 :VF700 銷售臺灣於2005年36,300個、2006年銷售422,310 個、2007年銷售270,000 個、2008年銷售189,000 個,共銷 售917,610 個;VF702 銷售臺灣於2007年75,000個、2008年 60,000個,共銷售135,000 個,綜上,總銷售數量為1,052, 610 個,此部份因不知其所獲利益及成本,故請求損害賠償 額為240 萬元;又於進口報單上顯示,另有兩筆97年3 月30 日進口之OEM CNPS7500AL侵權產品數量500 個,及OEM CNPS 7500ALCU之侵權產品數量100 個,此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之金 額為10萬元。
㈣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構成要件「左右對 稱地、降面、通風底部」之解釋:
⒈若刻意以說明書及圖式有揭露者為限,企圖誤導限縮申請 專利範圍,明顯違反專利法及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⑴依據專利法第106 條第2 項「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 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 』『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可知創作說明及圖式之地 位是用以「審酌」瞭解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文字內容, 僅為例示,而非將申請專利範圍予以「限縮」。若刻意以 說明書及圖式有揭露者為限,企圖誤導並限縮申請專利範 圍,明顯違反專利法之規定。
⑵依據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三章鑑定方法/第一節解釋申 請專利範圍(Claim Construction)/四、解釋申請專利 範圍之原則:包括㈠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之原則「1.發明 (或新型)專利權範圍,應以公告之說明書或經更正公告 之說明書中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3.專利權範圍主 要取決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文字,若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 載內容明確時,應以其所載之文字意義及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 通常所總括的範圍予以解釋」,再依據前開專利侵害鑑定



要點,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尚有原則㈡審酌發明(或新型) 說明及圖式「2.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技術特徵明確時, 不得將發明(或新型)說明及圖式所揭露的內容引入申請 專利範圍」,可知若刻意引入說明書及圖式揭露者為限, 企圖誤導並限縮申請專利範圍,明顯違反專利侵害鑑定要 點。
 ⒉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構成要件「左右  對稱地」之解釋:
⑴構成要件「左右對稱地」明確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對本 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無不明確亦不致混淆,且 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應回歸申請專利範圍本身之解釋 為準。關於構成要件「左右對稱地」於申請專利範圍明確 記載「散熱鰭部係相對於疊合部彼此展開並『左右對稱地 』位於該疊合部兩側向外延伸」,並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 持。內部證據未限制左右對稱於形狀或大小,僅有方向性 之限制。系爭專利關於「左右對稱地」之內部證據部分, 雖於新型說明或圖式未有詳細說明,但亦從未限制必須為 被告等所稱左右兩方向各具有相同形狀及大小之物件。進 一步自更正及舉發答辯過程來看,原告均具體說明系爭專 利中「左右對稱地」副詞性用法僅有方向性之限制,而無 左右物件必然具有相同形狀及大小之限制,並為舉發案2 位審查委員專業判斷後所接受。再者,在不服舉發不成立 處分所提起之訴願案中,11位審查委員專業判斷後同樣未 作出不同於原告主張之認定,最終作出訴願駁回之決定。 ⑵外部證據亦支持內部證據之說明:
①外部證據部分,原告提出司法院指定專利侵害鑑定專業 機構-國立臺灣大學完成專利權與系爭產品採用相同VG A 散熱器-VF700AlCu 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參照上開 侵害鑑定報告「關於『左右對稱』,字面意義已臻明確 ,應以『左右』暨『對稱』來看,所謂『對稱』乃基於 基準(點、線或面)而有對應的物件,『左右』限制對 應的物件位於左側及右側,故『左右對稱』應解讀為基 於基準,左側及右側均存在物件的對應關係。是以『左 右對稱』在專利權應解讀為『基於疊合部(基準),左 側及右側均存在散熱鰭部』始為適當。專利權圖式雖均 顯示左右對稱延伸之散熱鰭部形狀及大小相同。然而, 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對於『左右對稱』均無限制 。再就圖式第3 ~4 圖及專利說明書第9 頁『散熱鰭部 25及26之尺寸亦可相同』而論,探究創作本意,由於散 熱片呈中間是疊合部,左右各連接散熱鰭部,位於疊合



部左右對稱的散熱鰭部為解決『原始狹小的平面發熱源 與空氣極有限而不足的熱交換介面』的技術問題(專利 說明書第6 頁),達到『形成最大化與空氣的熱交換介 面(表面積),並具有最小熱滯留效果』功效(專利說 明書第6 頁),並不須『左右對稱』存在相同形狀及大 小物件作為必要條件」。可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對於「 左右對稱地」的見解與原告之主張一致,亦即系爭專利 中「左右對稱地」僅有左右方向性之限制,而無左右物 件必然具有相同形狀及大小之限制。
②外部證據部分,原告提出司法院指定專利侵害鑑定專業 機構-國立台灣大學慶齡工業研究中心完成專利權與系 爭產品採用相同CPU 散熱器-CNPS7500的鑑定技術報告 。參照上開鑑定技術報告:「關於『對稱』的意義為散 熱鰭部乃『向外延伸』而『使兩兩相鄰的散熱鰭部間形 成能擴大引進氣流的放射狀散熱通道』,探究創作原意 ,散熱鰭部的配置為朝向左右『對稱方向』延伸…前述 的『左右對稱地』係為副詞的用法,是在描述散熱鰭部 朝左右方向地延伸。專利權圖式雖均顯示左右對稱地延 伸的散熱鰭部形狀及大小相同,然依據專利法『發明說 明及圖式係支持申請專利範圍』及『專利權範圍以說明 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 並『得』『審酌』說明及圖式』,故專利權所稱『對稱 』非僅由圖式而限制於左右方向兩側延伸的散熱鰭部必 須形狀及大小相同,況且說明書內之創作說明亦未作此 限制」。可見鑑定技術報告對於「左右對稱地」之見解 與原告之主張一致,亦即系爭專利中「左右對稱地」僅 有左右方向性之限制,而無左右物件必然具有相同形狀 及大小之限制。
③綜觀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構成要件「左右對稱地」實 不能狹意解釋為左右兩方向各具有相同形狀及大小之物 件。且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配置散 熱鰭部之形狀及大小之設計,須因應及受限於實際使用 空間。當使用空間受到限制時,受空間限制之一側散熱 鰭部設計面積較小;然而,不受空間限制之另一側,為 達到較佳散熱效果,其散熱鰭部設計上面積會較大,而 不致犧牲散熱面積。形狀亦是同樣之設計原則,受限制 之一側為因應可利用空間而作形狀改變時,不受空間限 制之另一側,為達到較佳散熱效果,其散熱鰭部設計上 自不需與受限側相同。
④依據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專利權範圍主要取決於申請專



利範圍中之文字,若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內容明確時 ,應以其所載之文字意義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所總 括的範圍予以解釋」及如上所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設計時考量例如空間限制,仍會本於左右方 向對應配置之設計原則,對應配置大小或形狀不同之散 熱鰭部於疊合部之左右對稱兩側方向。
⑤綜上所述,不論就內部證據、外部證據及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設計原則而言,在在顯示系爭專利 中「左右對稱地」,不需亦不可限制左右物件必須具有 相同形狀及大小,且對於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 言亦無不明確之情事。
 ⒊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構成要件「降面  」之解釋:
⑴構成要件「降面」明確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對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無不明確亦不致混淆,且為說明 書及圖式所支持,應回歸申請專利範圍本身之解釋為準。 ⑵若刻意略過系爭專利所載為「達到在相同的材料體積及質 量條件下,將獲得最大的散熱表面積的功效」,僅以圖式 看圖說故事,片段而狹隘地妄稱降面與通風底部必須為直 線型式始能達成,乃係錯誤之推論,如此推論毫無依據更 欠缺合理性,其對技術之盲點及不合理之處,詳述如下: 系爭專利「展翼式散熱器」為立體結構,「在相同的材料 體積及質量條件下」,參照以下公式:〔總體積=面積× 厚度×片數〕,因此從相同總體積之觀點來看,厚度相同 及連接片數相同條件下,其面積必然相同,但構成相同面 積之形狀、尺寸卻可有各種不同之組合。故考量空間限制 因素,就長、寬變化尺寸(即大小)及形狀,均可得到所 需之散熱面積。亦即散熱鰭部因應規格要求及空間限制等 多重因素,其大小及形狀本會有不同之變化。若散熱鰭部 僅能形成直線型式之降面時,則其變化性降低,無法滿足 各式規格要求及空間限制之實際使用態樣。且變化態樣中 「降面」非為直線型式,只要表面屬平順表面,自不會有 擾流產生,亦即非為直線型式之降面仍能達到系爭專利之 功效。
⑶關於構成要件「降面」於申請專利範圍明確記載「散熱鰭 部頂緣係高於疊合部之頂緣,且自散熱鰭部頂緣內側向疊 合部頂緣形成一『降面』」,並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 由上述說明可知,「降面」非可限制於直線型式,而系爭 產品之L 形降面更早已揭露於系爭專利第3 、8 圖,而為



系爭專利權利範圍所涵蓋。且對於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而言,降面所在位置是自散熱鰭部頂緣內側,至疊合 部頂緣,由於「降面」之形成,在相同之材料體積及質量 條件下,得使疊合部縮小,而相對獲得最大之散熱表面積 ,絕無不明確亦不致混淆。
⑷參照系爭專利圖式第3 圖,其中散熱鰭部26所揭示者即為 實質呈L 形之降面,該降面先自散熱鰭部頂緣(260 )內 側向下,再延伸至疊合部頂緣(240 )而形成L 形降面; 換言之,散熱鰭部26揭示降面可由縱向向下及橫向延伸等 二個部分構成,縱向再橫向所構成轉折態樣之降面,更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之降面必須為直線型式向下延伸始能達成 ,乃係為錯誤之推論。同樣地,參照系爭專利圖式第8 圖 ,其中散熱鰭部25′所揭示者亦為實質呈L 形之降面,縱 向再橫向所構成轉折態樣之降面,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 降面必須為直線型式向下延伸始能達成,乃係為錯誤之推 論。
⑸直線型式非為「降面」之限制條件,更如上述說明,非直 線型式之降面在實質散熱表面積並未改變之條件下,仍可 達到上述效用。
⑹由上可知,在構成要件「降面」已於申請專利範圍詳載, 無不明確亦不致混淆之前提,自應將新型專利之保護範圍 回歸以申請專利範圍本身之解釋為準。
 ⒋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構成要件「通風  底部」之解釋:
⑴構成要件「通風底部」明確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對本技 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無不明確亦不致混淆,且為 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應回歸申請專利範圍本身之解釋為 準。
⑵通風底部主要用以增加展翼式散熱器於散熱鰭部底緣之運 流效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關於「通風底部」 已明確記載「散熱片之疊合部底緣係相對其散熱鰭部之底 緣凸出,使該等散熱片之疊合部於疊合後之底面形成平整 之接觸面;且散熱鰭部之底緣相對的形成一開放式通風底 部,且該通風底部較疊合部之底緣高,以增加運流效果」 ,換言之,通風底部主要用以增加展翼式散熱器於散熱鰭 部底緣之運流效果。亦即通風底部位於散熱鰭部底緣至疊 合部底緣間之區域,由於散熱鰭部底緣較疊合部底緣高, 所形成之通風底部乃為散熱鰭部底緣至疊合部底緣間之區 域,以提供氣流流動之空間,自然有助於增加運流效果。 ⑶通風底部為區域空間,不受型式之限制:通風底部既為區



域空間,何來直線型式可言。只要具備通風底部所形成之 運流空間,無論是藉由自然對流或強制對流方式,均能達 到運流效果,其與通風底部形成何種型式運流空間並無關 聯,故無論是長條區域型式、規則或不規則區域型式、漸 開或漸縮區域型式的通風底部,均能達到運流效果,差異 僅係運流效果之程度不同。
⑷關於構成要件「通風底部」於申請專利範圍明確記載「疊 合部底緣係相對其散熱鰭部之底緣凸出,使該等散熱片之 疊合部於疊合後之底面形成平整之接觸面;且散熱鰭部之 底緣相對的形成一開放式『通風底部』,且該通風底部較 疊合部之底緣高」,並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原告已於 上述說明詳述「通風底部」為散熱鰭部底緣之區域空間, 自非所謂之直線型式。且對於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而言,疊合部底緣與散熱鰭部底緣之關係,經由上述文字 記載自然理解為,疊合部底緣為平整之接觸面,由於疊合 部底緣相較散熱鰭部底緣凸出之設置,散熱鰭部底緣會高 於疊合部底緣,「通風底部」之位置形成於散熱鰭部底緣 ,絕無不明確亦不致混淆。
⑸由上可知,在構成要件「通風底部」已於申請專利範圍詳 載,無不明確亦不致混淆之前提,自應將新型專利之保護 範圍回歸以申請專利範圍本身之解釋為準。
㈤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比對,是否在全要件原則下符合文義讀 取、適用均等論:
 ⒈關於構成要件「左右對稱地」是否在全要件原則下符合文  義讀取:
⑴內部證據部分,申請專利範圍及創作說明均未限制左右對 稱於形狀或大小,僅有方向性之限制。
⑵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左右配置時須考 量空間、材料、重量、散熱規格要求等限制因素,左右相 同乃為左右配置實施態樣之一種,依據限制因素所作之設 計,不受空間限制之另一側,為達到較佳之散熱效果,其 設計上自不需與受限側相同。亦即,左右配置態樣非必然 相同。
⑶綜觀原告所提之外部證據,韋氏大辭典(英美)、牛津大 辭典(英美)、廣辭苑(日本)、漢典(中國)、新華字 典(中國)及新編東方國語辭典(本國)均明確顯示「左 右對稱地」為多數物件僅呈對應,而非單純地限定在相同 之關係,外部證據強烈支持「對稱地」為多數物件之相對 配置,並無相同或相等之限制。
⑷如上所述,在內部證據、外部證據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之認知而論,均強烈支持原告之主張,是構成 要件「左右對稱地」在全要件原則下,符合文義讀取之事 實明確。
⑸回歸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所載「由於散熱鰭部採展翼形 排列…形成廣角多面向的放射狀散熱通道,在散熱鰭部的 上、下、左、右、前、後之間對流通暢」,顯見對流通暢 大小的配置並無直接關連。
 ⒉關於構成要件「左右對稱地」是否在全要件原則下適用均  等論:就散熱鰭部相對於疊合部係左右方向對稱配置而言 ,無論左右側之散熱鰭部是否相同,其所採用之技術手段 ,及其達到之功能與效果均相同,亦即均係利用此種左右 兩側延伸之方式,增加散熱鰭片與空氣接觸之面積,以強 化散熱效率,是就此部分而言明確構成均等。
 ⒊關於構成要件「降面」是否在全要件原則下符合文義讀取  :
⑴依據前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原則㈠ 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之原則「9.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 依請求項中連接詞之表達方式決定其專利權範圍。請求項 所載之內容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者,應有一連接詞 介於前言及主體之間。…連接詞係連接前言與主體,其表 達方式可決定專利之保護強度。連接詞有開放式、封閉式 、半開放式及其他表達方式。開放式連接詞係表示元件、 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除請求項未記載的元件、成分或 步驟,如『包含』、『包括』(comprising、containing 、including )等」。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採用開放式連接詞「包括」 ,亦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元件尚可包括例如 風扇。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包括風扇,其屬 非強制散熱系統;但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進一 步包括風扇,則屬強制散熱系統,其屬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下位概念之實施態樣。專利領域眾所皆知者, 下位概念之實施態樣必然落入原權利所涵蓋之範圍。 ⑶如上述說明可知,無論降面型式如何變化(直線型式或非 直線型式),只要在相同之材料體積及質量條件下,降面 均可使疊合部縮小,而相對獲得最大之散熱表面積,故直 線型式絕非「降面」之限制條件。
⑷綜觀申請專利範圍已記載明確,其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 ,且原告從未限制降面的型式。系爭產品同樣由散熱鰭部 頂緣內側向疊合部頂緣形成降面,符合文義讀取之事實甚 明,更遑論系爭專利第3 、8 圖早已揭露非直線之L 形降



面。
 ⒋關於構成要件「降面」是否在全要件原則下適用均等論: ⑴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三章鑑定方法/第二節比對解釋後 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待鑑定對象/二、解析待鑑定對象之技 術內容/㈠必須對應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待鑑定對 象中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無關的元件、成分、步驟 或其結合關係不得納入比對內容」。
⑵若稱「L 形切面,方能容置風扇」是極其錯誤之誤導。需 知,系爭產品所謂形成「主動式散熱」,乃是因風扇而達 成,指運送氣流方式是主動(強制)或被動(非強制)而 言,絕非L 形降面所得達到。由於風扇非為系爭專利之構 成要件,若錯誤引入散熱鰭部因應安裝風扇而作變化,已 偏離系爭專利而為專利範圍外之比對,企圖誤導被告系爭 產品之L 形降面與系爭專利之降面有所差異。然而,正確 者,乃應就系爭產品L 形降面是否與系爭專利之降面於手 段、功能及效果方面實質相同進行比對。
⑶如上所述,直線型式絕非降面之限制條件,風扇更非系爭 專利之必要元件。系爭產品採用L 形降面之技術手段,由 散熱鰭部頂緣內側向疊合部頂緣形成降面,達到減小疊合 部之面積,相對使散熱鰭部與疊合部之面積比加大之功能 ,獲得提高散熱效能之結果。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相較, 是採用實質相同之技術手段,達到實質相同之功能與結果 。
⑷依據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三章鑑定方法第二節比對解釋後 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待鑑定對象五均等論㈢均等論之比對方 式「若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 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達 成實質相同的功能,而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時,應判斷待 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與申請專 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無實質差異,適用『均等論』。『實質 相同』係指兩者之差異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是以,系爭產品若為提供風扇 安置空間而改變降面為呈L 形降面,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被告自能參照系爭專利之 揭露與教導輕易完成L 形降面。因此,構成要件「降面」 在全要件原則下,適用均等論之事實明確。
⑸綜觀構成要件「降面」,被告等系爭產品無論就功能、結 果及技術手段來論,均無實質不同於系爭專利,在全要件 原則下應構成均等。
 ⒌關於構成要件「通風底部」是否在全要件原則下符合文義



 讀取:
⑴關於構成要件「通風底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已明確記載「疊合部底緣係相對其散熱鰭部之底緣凸出 …散熱鰭部之底緣相對的形成一開放式通風底部,且該通 風底部較疊合部之底緣高,以增加運流效果」,換言之, 所形成之通風底部乃為散熱鰭部底緣至疊合部底緣間之區 域。
⑵系爭產品「散熱鰭部底緣自靠近疊合部處逐漸向上成形」 ,顯見其形成呈漸開向上區域型式之通風底部,作為提供 氣流流動的運流空間。系爭產品所形成的通風底部確實較 疊合部之底緣高,符合文義讀取之事實已臻明確。  ⒍關於構成要件「通風底部」是否在全要件原則下適用均等  論:
⑴如上所述,通風底部乃為散熱鰭部底緣至疊合部底緣間之 區域。通風底部既為區域空間,何來直線型式可言,此為 被告未確實理解技術內容所導致之錯誤之一。只要具備通 風底部所形成之運流空間,無論是藉由自然對流或強制對 流方式,均能達到運流效果,其與通風底部形成何種型式 運流空間並無關聯,故無論是長條區域型式、規則或不規 則區域型式、漸開或漸縮區域型式之通風底部,均能達到 運流效果,此乃被告等未確實理解技術內容所導致之錯誤 之二。
⑵由於直線型式絕非通風底部之限制條件,系爭產品採用散 熱鰭部底緣自疊合部向外延伸後逐漸向上之技術手段,疊 合部底緣相對散熱鰭部底緣凸出,自然在散熱鰭部底緣至 疊合部底緣間形成漸開型式之通風底部,通風底部較疊合 部之底緣高,因此構成運流空間,達到增加運流效果之功 能及結果。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相較,為採用實質相同之 技術手段,達到實質相同之功能與結果。
⑶系爭產品具有漸開型式之通風底部,其所構成之運流空間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被告 自能參照系爭專利的揭露與教導輕易完成。因此,構成要 件「通風底部」在全要件原則下,適用均等論之事實明確 。
⑷綜觀構成要件「通風底部」,被告系爭產品無論就功能、 結果及技術手段論,均無實質不同於系爭專利之差異,在 全要件原則下應構成均等。
㈥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後仍繼續進行侵權行為,實有侵權之故 意:
 ⒈被告查爾曼公司於知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後,即已獲悉原



 告主張系爭專利對渠等為請求。既已知悉系爭專利為原告 所擁有,被告竟仍繼續販售系爭產品之一部分或全部給經 銷商日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照97民專訴26、98民專 上47)、經銷商柏旭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參照99民專訴 14)、使用者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照99民專訴13) 、使用者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照99民專訴11)、使   用者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參照99民補字第88號)。  ⒉按所謂之故意,參酌刑法第13條第1 項所定,係指行為人  主觀上對於請求構成要件事實具有明知而仍有意使其發生 。本件被告於受訴訟之通知後即已明知原告擁有系爭專利  之事實,亦知悉可能之侵權情事,竟仍持續進行侵權行為 ,渠等於主觀上已具備侵權故意,自屬灼然。
㈦被告等既有如上所指之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行為,原告自非 不得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84條請求命被告等停止侵 害之行為,並依同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85條及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並辯稱: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⒈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原則:
⑴按專利法第106 條第2 項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 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 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既為發 明人所自行揀選,關於新型專利範圍之保護,除申請專利 範圍內所描述之技術特徵未臻明確,尚須審酌說明書及圖 式外,仍應以申請專利範圍本身之解釋為準。
⑵次按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 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 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 明專利實體審查」之第一章「說明書及圖式」之3.4.3 節 (第2-1-42頁)第一段:「申請專利範圍必須為發明說明 及圖式所支持,係要求申請專利範圍中每一請求項所記載 之申請標的必須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從發明說明所揭露的內容直接得到的或總括(generaliza tion)得到的技術手段,亦即申請專利範圍不得超出發明 說明所揭露的內容」。是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在必須審酌 說明書及圖式之情況下,其說明書及圖式之內容亦應支持 申請專利範圍,不應有所逾越。
 ⒉散熱鰭部「左右對稱」地位於該疊合部兩側向外延伸之部  分:




⑴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僅描述:「該等散熱片21 ,22 之散熱鰭部25係相對於疊合部23彼此展開並左右對稱 地位於該疊合部兩側向外延伸」,關於「左右對稱」之解 釋,當然係指「左右兩方向各具有相同形狀及大小之物件 者,即散熱鰭部形狀、大小、方向左右對稱」,其根本不 會因為「左右對稱地」究否為副詞或形容詞,而產生不同 之解釋結果。原告若欲將系爭專利之保護範圍擴及到「散 熱鰭部形狀、大小、左右不對稱」,就這樣重要之技術特 徵,即應於申請專利範圍內為詳盡之描述,並於說明書及 圖式上作有力之支撐。惟系爭專利說明書內非但未見任何 有關「左右對稱僅限於方向對稱」之描述,且其所列之圖 式(參第三圖至第八圖)竟皆為「散熱鰭部形狀、大小、 方向左右對稱」之型態。是本件不容原告恣意將「左右對 稱」解釋成僅指方向性之限制云云,惡意不當擴大到散熱 鰭部形狀、大小、方向左右不對稱之態樣。
⑵又原告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及他案智慧財產法院97 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事件中所提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第7 頁內(被證1 ),均已明確指出:「系爭新型專利的氣體 運流狀況係可形成廣角多面向的放射狀散熱通道,並在該 等散熱鰭片部的上、下、左、右、前、後之間通暢地對流 」,系爭專利所強調者係「氣流得在散熱鰭部上、下、左 、右、前、後通暢對流予以散熱」。足見為達通暢對流之 效果,散熱鰭部之形狀、大小、方向均必須左右對稱。在 該發明領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本無法理 解散熱鰭部不具形狀、大小、方向左右對稱之技術特徵, 可以達到所謂通暢對流之效果。原告一方面強調散熱鰭部 必須「左右對稱」始能達到「通暢對流」之效果;另一方 面又主張「左右對稱」僅限於方向性之對稱,顯係惡意不 當擴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舉,且前後矛盾。 ⑶尤有甚者,原告更在其民事爭點整理狀第6 頁及第7 頁中 ,將韋氏大辭典及牛津大辭典內容列為內部證據,就「對 稱(Symmetry)」作以下解釋:①韋氏大辭典(之解釋對 稱係指「the correspondence in size, form, and arrangement of parts on opposite sides of a plane, line, or point」。②牛津大辭典之解釋對稱係指「 Correspondence in relative position, size, and shape of the parts of something with respect to acentral point or one or more dividing lines or planes 」。
準此,依原告自己所提證據之認知,均再再顯示「對稱」



之意義係指大小、形式、排列之相互對應,原告根本不得 再爭辯「左右對稱」之解釋僅限於方向性之對稱云云。  ⒊散熱鰭部頂緣係高於疊合部之頂緣,且其自散熱鰭部頂緣  內側向疊合部頂緣形成一「降面」之部分: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僅描述:「該等散熱片之散 熱鰭部頂緣係高於疊合部之頂緣,且自散熱鰭部頂緣內側 向疊合部頂緣形成一降面」,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並無法就上開描述理解「降面」之真正意義 ,尚須透過說明書及圖式,及其他內部證據之補充。查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1 段:「本創作係提供一種展翼式 散熱器,特別是指一種在與其他型式的散熱器相比較,在 相同的材料體積下及質量條件下,將獲得最大的散熱表面 積…」及第6 頁第3 行:「任何平面散熱器的最基本要求 就是,設法將原始狹小的平面發熱源與空氣極有限而不足 的熱交換面,藉著各種結構的設計擴展延伸而形成最大化 與空氣的熱交換介面(表面積),並具有最小熱滯留效果 ,本創作展翼式散熱器已成功地達到這一功效」內容,可 見「獲得最大散熱面積」為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最大不同 之處,且為系爭專利創作之最主要精神,散熱面積之大面 積結構當然是達成其創作目的不可或缺之必要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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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國查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堃邑股份有限公司光華營業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旭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堃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