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
年度智訴字第3 號,中華民國99年5 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87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詹祐任(另經原審判決確定在 案)分別為址設臺中縣烏日鄉○○街87巷6 號「萬事達影音 世界」之實際負責人及名義負責人,均明知如附表一「國家 寶藏2 」、「四眼天雞」等影音光碟,分別是美國BEUNA VI -STA INTERNATIONAL,INC. 出品及如附表二所示美商迪士尼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迪士尼公司等)等人享有著作 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及世界貿易組織( WTO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Trade Rel -a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 )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 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專屬授權部分 之視聽著作,專屬授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 司)行使著作財產權,非經享有著作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詎被告甲○○與詹 祐任竟共同基於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他人著作財產 權及散布或共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6 年11月15日起,而以詹祐任之名義,承租坐落臺中縣烏日鄉 ○○街87巷6 號建物作為營業處所,並將客戶資料輸入電腦 ,建立客戶檔案,且由被告甲○○向以夾報方式販賣盜版或 色情光碟之不詳者,購買盜版或色情光碟,或自己上網下載 ,再以之作為來源,在上址以其所有電腦燒錄機、空白光碟 、燒錄母帶等燒錄所需設備,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或同意,擅自重製上述視聽及色情影片於空白光碟上,並製 作節目目錄供不特定之消費者挑選,以每片新臺幣(下同) 50元,販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嗣於97年7 月19日下午20時 許,在上開店內為警查獲,並扣得盜版光碟38片及燒錄機1 臺。嗣於97年9 月23日下午17時25分許亦在上址,查獲電腦 主機、如附表二「四眼天雞」等視聽著作光碟46片、目錄、 猥褻光碟132 片、猥褻光碟片包裝封面33張及被告甲○○之
個人資料。因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 2 項(起訴書漏載)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起 訴書漏載)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 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第235 條第2 項之 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罪等語。
二、原審判決以:
㈠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係因同一案件,經法院為實體上之 確定判決,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 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一事不再理原則, 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 ,亦均應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再者 ,經宣示之判決,其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 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因而得上訴於高 等法院之第一審刑事判決經宣示者,倘未據上訴者,既判力 之時點應至宣判日(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99號、98 年度臺上字第4763號判決)。
㈡被告甲○○前自97年5 月9 日下午16時許起至為警查獲時之 同日下午17時40分許止,在其所經營坐落臺中縣烏日鄉○○ 街87巷6 號「萬事達影音世界」之錄影帶店,由網路下載上 開影集,再利用一對三燒錄器,重製燒錄「霹靂奇象」25至 40集共8 片、「霹靂神州2 」第1 至2 集1片 、第3 至4 集 13片、第7 至8 集9 片及上述盜版影集10片(該10片已出售 )後,以每片盜版光碟100 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顧客牟 利,以此方式侵害群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迄警查獲前,已 販出10片盜版影音光碟等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認被告甲○○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而以97年度偵字第12481 號提起公 訴,並經原審97年度訴字第29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97年9 月24日宣示判決,嗣於97年10月27日確定等 情。業經原審調取該案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原審97年度訴字第2959號刑事判決及 原審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等件在卷足憑。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 字第1079號、第4686號判決)。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3 項、第2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及刑法第235 條 第1 項、第2 項之罪中,其構成要件各為「意圖銷售而重製 」、「散布」、「製造」,顯見本身即含有反覆實施之意思 ,是在構成要件中已預設有多數同種行為反覆實施之要件, 縱然是同一意思下多次反覆實施,屬於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 關係。被告雖先後為警查獲2 次,然因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 上揭之犯行之時間,係自96年11月15日起至最後1 次為警查 獲之97年9 月23日下午17時25分止,此犯罪時間已包括原審 另案判決確定之被告所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 第91條之1 第3 項犯行之犯罪時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規定,應為諭知免訴之判決等語,固非無見。三、惟查:
㈠按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 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現犯罪 構成要件之反覆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 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連續犯及含連續性質之 常業犯等相關規定,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再依刑法第56條 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 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 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 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 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 果之原貌。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本 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79號判決參照)。則集合犯 固因其行為特質而評價為包括一罪,然並非所有反覆實行之 行為,皆一律認為包括一罪,仍須從行為人主觀犯意,自始 係基於概括性,行為之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依社會通念 ,認屬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當之,否則仍應依實 質競合予以併合處罰。尤以行為經警查獲時,其反社會性已 具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 此終止,如經司法機關為相關之處置(如具保、責付等)後 ,猶再犯罪,則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 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以集合犯論(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3441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查被告甲○○前曾於97年5 月9 日下午16時許起至為警查獲
時之同日下午17時40分許止,在其所經營坐落臺中縣烏日鄉 ○○街87巷6 號「萬事達影音世界」之錄影帶店,由網路下 載上開影集,再利用一對三燒錄器,重製燒錄「霹靂奇象」 25至40集共8 片、「霹靂神州2 」第1 至2 集1 片、第3至4 集13片、第7 至8 集9 片及上述盜版影集10片(該10片已出 售)後,以每片盜版光碟100 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顧客 牟利,以此方式侵害群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迄警查獲前, 已販出10片盜版影音光碟,並扣得其所有之一對三燒錄器1 台、盜版影音光碟31片、客戶名冊2 張等犯行,雖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即前案)。然本案被告甲○○係與詹祐任共同 基於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散布或 共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意聯絡,在上址以其所有電腦 燒錄機、空白光碟、燒錄母帶等燒錄所需設備,擅自重製盜 版視聽及色情影片於空白光碟上,並製作節目目錄供不特定 之消費者挑選,以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販售予不特定 之消費者。嗣於97年7 月19日下午20時許,在上開店內為警 查獲,並扣得盜版光碟38片及燒錄機1 臺。嗣於97年9 月23 日下午17時25分許亦在上址,查獲電腦主機、如附表二「四 眼天雞」等視聽著作光碟46片、目錄、猥褻光碟132 片、猥 褻光碟片包裝封面33張及被告甲○○之個人資料。 ㈢由前案與本案兩案觀之,兩案查獲之地點固屬相同,然前案 之查獲時間為97年5 月9 日下午16時,本案為警查獲之日期 則分別為97年7 月19日下午20時許及97年9 月23日下午17時 許;前案侵害群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本案則係侵害得利公 司、美商迪士尼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及製造 、販賣猥褻物品;前案扣得被告所有之一對三燒錄器1 台、 盜版影音光碟31片、客戶名冊2 張等物,本案則分別於97年 7 月19日下午20時許,扣得盜版光碟38片及燒錄機1 臺,於 97年9 月23日下午17時25分許亦在上址,扣得電腦主機、如 附表二「四眼天雞」等視聽著作光碟46片、目錄、猥褻光碟 132 片、猥褻光碟片包裝封面33張及被告甲○○之個人資料 。是由上觀之,可知兩案侵害行為期間、遭警查獲時間、重 製盜版光碟之片名、所侵害之被害人等事項,均有不同,能 否謂前後兩案係於密接之時、地所為,已非無疑。且被告在 前案於97年5 月9 日下午16時為警查獲後,重製、販賣盜版 光碟之反社會性已具體表露,被告顯有受非難之認識,倘對 被告嗣後於97年7 月19日下午20時許、同年9 月23日下午17 時25分許被查獲之相同犯行,仍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論處, 不僅產生科刑反較修法前為輕之結果,且無異縱容並鼓勵被
告於判決確定前更加肆無忌憚而為相同犯行,殊難謂符合立 法者修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本旨。是以被告於前案為警查獲 後,可否謂其包括一罪之犯意仍繼續,而犯行尚未終止,尚 非無議。況前案已查獲被告所有之一對三燒錄器1 台、盜版 影音光碟31片、客戶名冊2 張等物,本案仍於97年7 月19日 下午20時許,扣得盜版光碟38片及燒錄機1 臺,於97年9 月 23日下午17時25分許亦在上址,扣得電腦主機、盜版光碟及 猥褻光碟,顯見被告係於前案查獲後又以新的燒錄機重新燒 錄盜版光碟,則被告於前案遭查獲後,所為本案之犯行,能 否謂非另行起意,實非無疑,尚難逕認前後兩案所遭查獲之 犯行皆出自同一集合犯意。
㈣被告於原審時雖辯稱:本案的片子在之前97年5 月9 日被查 扣的時候,片子並沒有完全被拿走,本案的片子也是在97年 5 月9 日之前就重製好的,那時候本案查扣得燒錄機在97年 5 月9 日也沒有被查扣,在97年5 月9 日之前本案被查扣的 燒錄機我就已經有在使用在盜拷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光碟云云 (見原審卷二第80頁背面)。然按行為人於經司法警察(官 )、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對爾後是否得依其原有 犯意繼續實行犯罪,因已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 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 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再度實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 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 ,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 另行起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 號判決要旨供參) 。經查,前案乃係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警員於97年5 月9 日持搜索票至現場查獲,查獲時於現場查扣1 對3 燒錄器, 客戶名冊、盜版影音光碟等物,有扣押物品目錄在卷足資佐 證,足見被告於前案所使用之犯罪工具及所盜拷之影音光碟 業已經警查扣在案。本案則係於97年7 月19日下午20時店內 為警扣得盜版光碟38片及燒錄機1 臺,於97年9 月23日下午 17 時25 分查獲電腦主機、如附表二「四眼天雞」等視聽著 作光碟46片、目錄、猥褻光碟132 片、猥褻光碟片包裝封面 33張等物。復參以證人詹祐任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於97 年7 月19日被查獲一個禮拜後又開始製造盜版光碟販賣,97 年9 月23日所查扣的東西都不是在97年7 月19日以前用的及 製造的,第2 次查扣得的東西是第1 次被查獲之後才用的, 在第1 次被查獲之前沒有用到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2頁背面 、53 頁 ),且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亦陳稱:瓦力是動畫片 ,97年7 月時還沒出片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8406 號卷第 9 頁),被告甲○○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亦辯稱:在機車上扣
案之光碟片乃伊於97年7 月,向詹佑任購買的,詹佑任有新 片時會告訴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頁背面)。足見本件扣 案盜版或猥褻光碟片並非於前案97年5 月9 日犯罪日前即已 重製,否則豈會有盜版之新片?再則從本案復查獲新的燒錄 機一臺,益徵被告於前案查獲後,又另行起意,再度購買新 的燒錄機,重製本案查獲之盜版光碟片,堪認被告係於前案 查獲後始為該等盜版視聽著作之重製行為,是依據上揭實務 見解,應認被告前案犯行遭警查獲後,其犯意已因查獲而告 中止,而於前案查獲後,基於另一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 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為本案之犯行,否 則型態上具有集合犯性質之犯罪,若得任由行為人於前案為 警查獲後乃至前案最後事實審理終結時止之期間內,均得重 蹈前非,遂行其犯罪計畫不輟,而均受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 ,而無庸再予接受刑事制裁,顯與公平正義有違,更非法之 本旨。足見被告所辯本案係前案所留下來的片子云云,顯係 卸責之詞,無足採信。並審諸本案確有扣得盜版光碟38片及 燒錄機1 臺,及扣得電腦主機、如附表二「四眼天雞」等視 聽著作光碟46片、目錄、猥褻光碟132 片、猥褻光碟片包裝 封面33張等盜拷工具及盜版光碟查扣在案,堪認被告確有於 前案查獲後另行起意為上開重製盜版光碟片之犯行,應堪認 定。
㈤原審將被告前後兩案所查獲之犯行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論, 而認本案之犯行為前案之刑事判決確定效力所及,諭知本件 免訴判決,即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 當,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撤銷原判決,並發回原法 院詳為調查,更為適當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 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附表一: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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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寶藏II │ 片 │ 1 │ │
├──┼──────────┼──┼──┤ │
│2 │史瑞克3 │ 片 │ 1 │ │
├──┼──────────┼──┼──┤ │
│3 │蜂電影 │ 片 │ 1 │ │
├──┼──────────┼──┼──┤ │
│4 │美人心機 │ 片 │ 1 │ │
├──┼──────────┼──┼──┤ │
│5 │異形戰場2 │ 片 │ 2 │ │
├──┼──────────┼──┼──┤ │
│6 │尼魔島、活人祭、謎屍│ 片 │ 1 │ │
├──┼──────────┼──┼──┤ │
│7 │一個好爸爸、死亡證據│ 片 │ 1 │ │
├──┼──────────┼──┼──┤ │
│8 │清潔工、愛情三選一 │ 片 │ 1 │ │
├──┼──────────┼──┼──┤ │
│9 │刺殺據點 │ 片 │ 2 │ │
├──┼──────────┼──┼──┤ │
│10 │變眼 │ 片 │ 1 │ │
├──┼──────────┼──┼──┤ │
│11 │巴黎夜未眠 │ 片 │ 2 │ │
├──┼──────────┼──┼──┤ │
│12 │這不是斯巴達 │ 片 │ 1 │ │
├──┼──────────┼──┼──┤ │
│13 │破天荒 │ 片 │ 3 │ │
├──┼──────────┼──┼──┤ │
│14 │愛上野豬妹 │ 片 │ 2 │ │
├──┼──────────┼──┼──┤ │
│15 │荷頓奇遇記 │ 片 │ 2 │ │
├──┼──────────┼──┼──┤ │
│16 │舞力全開 │ 片 │ 2 │ │
├──┼──────────┼──┼──┤ │
│17 │大學生了沒 │ 片 │ 2 │ │
├──┼──────────┼──┼──┤ │
│18 │功夫熊貓 │ 片 │ 2 │ │
├──┼──────────┼──┼──┤ │
│19 │瓦力 │ 片 │ 2 │ │
├──┼──────────┼──┼──┤ │
│20 │赤壁 │ 片 │ 3 │ │
├──┼──────────┼──┼──┤ │
│21 │無敵浩克 │ 片 │ 2 │ │
├──┼──────────┼──┼──┤ │
│22 │刺客聯盟 │ 片 │ 3 │ │
├──┼──────────┼──┼──┤ │
│ │共 計 │ 片 │38 │ │
└──┴──────────┴──┴──┴─────────┘
附表二:
┌──┬──────────┬───┬───┬────┬──────┬──┐
│編號│片 名 │種 類│ 數量 │ 片商 │得利公司權利│備註│
│ │ │ │(片)│ │ │ │
├──┼──────────┼───┼───┼────┼──────┼──┤
│1 │黑暗騎士 │DVD│ 3 │華納 │非專屬授權 │左列│
├──┼──────────┼───┼───┼────┼──────┤部分│
│2 │特務行不行 │DVD│ 1 │華納 │非專屬授權 │影片│
├──┼──────────┼───┼───┼────┼──────┤燒錄│
│3 │駭速快手 │DVD│ 1 │華納 │非專屬授權 │於同│
├──┼──────────┼───┼───┼────┼──────┤一光│
│4 │史前一萬年 │DVD│ 1 │華納 │非專屬授權 │碟片│
├──┼──────────┼───┼───┼────┼──────┤,扣│
│5 │傻愛成金 │DVD│ 1 │華納 │非專屬授權 │押數│
├──┼──────────┼───┼───┼────┼──────┤量計│
│6 │恐怖蠟像館 │DVD│ 1 │華納 │非專屬授權 │DV│
├──┼──────────┼───┼───┼────┼──────┤D28│
│7 │偷天換日 │VCD│ 2 │華納 │非專屬授權 │片、│
├──┼──────────┼───┼───┼────┼──────┤VC│
│8 │尼斯湖水怪 │DVD│ 1 │新力(哥│非專屬授權 │D計│
│ │ │ │ │倫比亞)│ │18片│
├──┼──────────┼───┼───┼────┼──────┤,計│
│9 │全民超人 │DVD│ 2 │新力(哥│非專屬授權 │46 │
│ │ │ │ │倫比亞)│ │片。│
├──┼──────────┼───┼───┼────┼──────┤ │
│10 │新郎不是我 │DVD│ 1 │新力(哥│非專屬授權 │ │
│ │ │ │ │倫比亞)│ │ │
├──┼──────────┼───┼───┼────┼──────┤ │
│11 │哈拉猛男秀 │DVD│ 1 │新力(哥│非專屬授權 │ │
│ │ │ │ │倫比亞)│ │ │
├──┼──────────┼───┼───┼────┼──────┤ │
│12 │魔蠍大帝2 │DVD│ 1 │環球 │專屬授權 │ │
├──┼──────────┼───┼───┼────┼──────┤ │
│13 │神鬼傳奇3 │DVD│ 3 │環球 │專屬授權 │ │
├──┼──────────┼───┼───┼────┼──────┤ │
│14 │地獄怪客2 │DVD│ 2 │環球 │專屬授權 │ │
├──┼──────────┼───┼───┼────┼──────┤ │
│15 │刺客聯盟 │DVD│ 3 │環球 │專屬授權 │ │
├──┼──────────┼───┼───┼────┼──────┤ │
│16 │白雪新鮮人 │DVD│ 1 │環球 │專屬授權 │ │
├──┼──────────┼───┼───┼────┼──────┤ │
│17 │活屍禁區 │DVD│ 1 │環球 │專屬授權 │ │
├──┼──────────┼───┼───┼────┼──────┤ │
│18 │金剛 │VCD│ 4 │環球 │專屬授權 │ │
├──┼──────────┼───┼───┼────┼──────┤ │
│19 │赤壁 │DVD│ 3 │中環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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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桃色名單 │DVD│ 1 │中藝 │專屬授權 │ │
├──┼──────────┼───┼───┼────┼──────┤ │
│21 │陌路殺機 │DVD│ 1 │中藝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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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決戰末世代 │DVD│ 1 │中藝 │專屬授權 │ │
├──┼──────────┼───┼───┼────┼──────┤ │
│23 │亡命感應 │DVD│ 1 │中藝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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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雙面特勤 │DVD│ 1 │中藝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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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美人心機 │DVD│ 1 │中藝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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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尋找夢奇地 │VCD│ 2 │中藝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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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水晶骷髏王國 │DVD│ 1 │派拉蒙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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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鋼鐵人 │DVD│ 1 │派拉蒙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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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科洛弗檔案 │DVD│ 1 │派拉蒙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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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慕尼黑 │DVD│ 1 │派拉蒙(│專屬授權 │ │
│ │ │ │ │夢工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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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瓦力 │DVD│ 1 │博偉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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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特勤沙龍 │DVD│ 2 │博偉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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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大學生了沒 │DVD│ 1 │博偉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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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萬鱷巨獸 │DVD│ 1 │博偉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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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霍爾的移動城堡 │DVD│ 1 │博偉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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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金龜車賀比 │DVD│ 1 │博偉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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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驅魔 │DVD│ 1 │博偉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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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四眼天雞 │VCD│ 1 │博偉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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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空中危機 │VCD│ 2 │博偉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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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荷頓奇遇記 │DVD│ 1 │福斯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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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大衛特大號 │DVD│ 2 │福斯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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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X檔案 │DVD│ 1 │福斯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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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惡靈古堡2 │VCD│ 4 │福斯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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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功夫熊貓 │DVD│ 2 │福斯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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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破天荒 │DVD│ 1 │福斯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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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頭彩冤家 │DVD│ 1 │福斯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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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正義悍將 │DVD│ 1 │福斯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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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史密斯任務 │DVD│ 1 │福斯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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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魔山2-隔山有眼 │DVD│ 1 │福斯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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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加菲貓2 │DVD│ 1 │福斯 │專屬授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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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生死極速 │VCD│ 2 │華納 │無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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