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聲字第23號
抗 告 人 暉利隆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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