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21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266元,及其中新台幣22,643元自民國99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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