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聲字,99年度,38號
NTEV,99,埔簡聲,38,201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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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原債權人華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將其對 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將該 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債權讓 與通知予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通知遷移不明而退回,致使 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書、存證信函、退 件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退件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 明「遷移不明」,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既非 因自己之過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 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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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