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9年度,234號
PDEV,99,斗簡,234,201010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斗簡字第23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灣省蔗農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被   告 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0,975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6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台糖公司月眉廠員工及原告之會員,前於 91年03月22日向原告辦理小額消費性貸款,借款金額新台幣 (下同)60萬元,借款期間至96年04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7.50計算,約定分60期按月攤還,每月應繳本息金 額12,023元。詎被告繳納43期至94年11月17日後,即未再繳 付,計尚欠本金170,975 元,雖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小額消費性貸款借據、放款攤 還收息登記表為證,堪信為真實。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正當,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於本件訴訟計繳納如主文 第2項所示之裁判費,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1/1頁


參考資料
台糖公司月眉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