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802 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甲○○降壹級改敘。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
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研究委員甲○○前於任職駐巴拿 馬大使館參事期間,未能凜於外交人員身分,保持端正品德 ,潔身自愛,竟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常關係,違法亂紀,有 辱官箴。核其所為,嚴重斲傷國家及駐外人員形象,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國安局研究委員甲○○少將前於 92 年 2 月 8 日至 99 年 2 月 11 日派駐巴拿馬大使館擔任參事,負有綜理大使 館安全組各項業務(包括與國安及警情調單位之聯繫)及館 務協調之任務,此有駐巴拿馬大使館職雇員工作分配表影本 附卷可參【證 1,頁 1】,其言行舉止動見觀瞻,理應勗勉 從公,潔身自愛,以維個人及國家之聲譽與形象,渠與婚外 女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破壞駐外人員聲譽與國家形象,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應謹慎清廉,不得有損名譽 之旨有違;案經民眾檢舉【證 2,頁 2-3】,嗣經本院派查 ,查明屬實。茲將楊員違法失職事實與證據列述如下:一、甲○○於 97 年 9 月下旬與僑胞杜○○女士(下稱杜女) 認識並交往,同年月 30 日楊員邀約杜女至其住處( EDIFICIO MYSTIC POINT TOWERS 22 樓)喝酒聊天,無視自 身已婚【證 3,頁 4】,而與杜女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杜 女於 99 年 1 月 29 日接受國安局政風處人員訪談時證稱 :「以前只知道楊(甲○○)為國安局派駐巴拿馬將軍,直 至 2008 年 9 月 26 日在中國龍餐廳巧遇,才有進一步聯 繫。2008 年 9 月 29 日晚上去他家,兩人有親密接觸」 【證 4,頁 11 】,又國安局政風處處長於 99 年 2 月 3 日詢問訪談杜女紀錄略以,渠與甲○○自 2008 年 9 月 30 日至 2009 年 1 月 13 日間多次發生性關係,又上揭 訪談紀錄內載:「問:這張相片是何時拍的。答:2008 年 10 月 18 日。問:在何地拍的?答:在甲○○巴拿馬家中 浴室拍的。」【證 5,頁 15 】此分別有杜女於 99 年 1 月 29 日、99 年 2 月 3 日之國安局政風處訪談紀錄及 97 年 10 月 18 日甲○○與杜女在楊員巴拿馬家中房間浴
室自拍親密照片影本【證 6,頁 22 】附卷可稽。二、次查甲○○ 99 年 2 月 22 日接受國安局政風處處長訪談 時,坦承確實與杜女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又政風處長提示 杜女與楊員於浴室親密照,並詢問該親密照是否為楊員本人 ,是否在 2008 年 10 月 18 日拍攝,楊員於上揭訪談紀錄 內表示:「照片中是我本人,在我巴拿馬家中拍攝,但日期 不確定」【證 7,頁 26 】;又甲○○於 99 年 6 月 11 日在本院約詢時表示:「問:請說明和杜女士的時間點?答 :…97.9.30 到 98.1.10 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問:你有家 室且是站長卻發生此事?答:我很羞愧。」【證 8,頁 37 】另按國安局駐巴拿馬人員遭檢舉涉入僑胞糾紛乙案調查報 告內載:「楊員坦承自 9708 迄 9801 間確與杜女存在不正 當男女關係。」【證 9,頁 41 】此有甲○○ 99 年 6 月 11 日監察院約詢筆錄與國安局 99 年 2 月 23 日(099 )允秀字第 0036405 號函檢送本案之調查報告附卷可佐, 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三、又本案甲○○雖經國安局於 99 年 2 月 23 日軍職人員人 事評審委員會第 5 次會議審議,決議:「記過兩次、停支 情報職務加給及調派『職能發展組』」並經發布人令,惟楊 員不服,分別於 99 年 3 月 9 日及同年 4 月 14 日依 規定提出申訴【證 10 ,頁 42 】、【證 11 ,頁 43-44】 再申訴,案經該局軍職人員人事評審委員會第 13 次會議審 議決議:仍維持「記過兩次」處分【證 12 ,頁 45-46】。 惟查楊員身為國安局將官,長期派駐外館負責綜理安全組各 項業務,竟違反國安局工作紀律,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並 損害政府形象,非予彈劾,不足以昭炯戒。
綜上,甲○○係國安局派駐巴拿馬大使館參事,為政府高階將 官並擔任該局在巴拿馬地區情報最高主管,言行舉止應端莊謹 慎,戒慎惕勵,嚴守分際,方期無損於政府聲譽及駐外人員形 象,且渠早已有妻室,竟不知嚴守分際、無視國安局局譽與工 作紀律要求,而與婚外女子多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嗣經媒 體披露,引發輿論譁然【證 13 ,頁 47-56】,其行為非但有 玷官箴,亦已嚴重損壞政府及駐外人員形象,並有違公務員服 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行 為之旨。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甲○○身為國安局派駐巴拿馬大使館參事,負有綜理大使館 安全組各項業務(包括與國安及警情調單位之聯繫)及館務 協調之任務,言行舉止動見觀瞻,理應勗勉從公,潔身自愛 ,以維個人及國家之聲譽與形象,惟其罔顧自身為有配偶之
人及駐外人員身分,竟未能嚴守分際,無視社會道德及法律 規範,行為放蕩,不知檢點,而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男女 關係,非但有違官箴,亦嚴重違反國安局工作紀律、玷辱該 局聲譽並損害我國政府形象,核其行為違反國安局 96 年 7 月 3 日英和字第 14930 號函頒之「國家安全局獎懲作業 要點」之附件一「國家安全局獎懲標準表」之五、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十四)違反駐外相關規定, 影響局譽,情節嚴重者。…(一百零七)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致生感情糾紛或影響公務者。…」及同標準表之六、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記一大過:…(六)違反駐外相關規 定,影響局譽或工作紀律,情節重大者。…(七十五)有不 正當之男女關係,嚴重影響局譽者。…」【證 14 ,頁 74 、78、79 及 83 】。
據上論結,甲○○上述違失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 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且楊員均已坦承不諱 ,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應受懲戒之事由,爰 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 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肆、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 1:駐巴拿馬大使館職雇員工作分配表
證 2:民眾謝俊標檢舉函
證 3:甲○○少將履歷表
證 4:國安局 99 年 1 月 29 日杜女訪談紀錄
證 5:國安局 99 年 2 月 3 日杜女訪談紀錄
證 6:甲○○與杜女 97 年 10 月 18 日浴室自拍照 證 7:國安局 99 年 2 月 22 日甲○○訪談紀錄 證 8:本院 99 年 6 月 11 日甲○○約詢筆錄
證 9:國安局本案調查報告
證 10 :國安局 99 年 3 月 22 日允秀字第 0037335 號 令
證 ll :國安局 99 年 3 月 26 日允泰字第 0037597 號 令
證 12 :國安局 99 年 6 月 8 日允泰字第 0040183 號 令
證 13 :媒體輿論對本案相關報導
證 14 :國安局獎懲標準表
證 15 :國安局 99 年 2 月 24 日新聞稿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有關與杜(○○)女士糾紛之原委說明:
㈠申辯人當初之動機,係基於協助弱勢,應杜女士之懇求而 提供協助。申辯人對杜女士當時因不堪長期生活在謝(俊 標)先生言語暴力下之遭遇,寄予過度同情。杜女士並曾 致函向我駐巴拿馬大使館求助,柯大使森耀亦指示申辯人 對杜小姐提供協助,且對相關過程均完全掌握與瞭解。 佐證資料:
1.我駐巴拿馬大使館柯大使森耀 98 年初致國安局蔡前局 長朝明函:「最近僑界發生一已婚男僑與離婚女僑之工 作及感情糾葛事件,該女僑因此向巴國警方要求人身保 護,而事件發展過程中楊參事竟遭扯入,楊參事於事件 前後均曾向晚報告經過,該女僑亦曾致函本館說明,晚 基於保僑護僑,爰指示辦理領務及僑務同仁會同處理… 」(柯大使函電子檔如附件一、杜女士致柯大使函如附 件二)。
2.外交部 99 年 6 月 9 日《外政字第 09943002090 號》覆監察院函「楊少將自原先協助僑民致其後衍生男 女關係糾紛之經過及處理情形,均曾於事前或事後向館 長報告」(如附件三第 3 頁)。
㈡申辯人與杜女士交往過程,完全係由杜女士採取主動,杜 女士亦曾極度感激申辯人,屢以溢美之詞對申辯人表達感 謝之意;杜女士並經常於電話及電子郵件中感激申辯人助 其「重生」,以及助其度過人生低潮之重要性。杜女士在 巴拿馬期間並曾主動接受中國時報駐巴拿馬特派員郭篤為 訪談,時報周刊亦曾有較接近事實之報導。
佐證資料:
1.申辯人與杜女士往來電子郵件(與杜女士提供國安局政 風處證物 B4 相同):或許你只是因為正義感使然讓你 很勇敢…、如果處理完 R(指謝員)事件,恐怕更沒有 藉口聯絡了…、你為了幫助我脫離魔掌,卻不小心被我 ‥、你知道你對我真的有「重生」的重大意義…、而我 也因你而重生…(如附件四)。
2.99 年 2 月 26 日時報周刊 1671 期及中國時報 98 年 3 月 8 日相關報導(如附件五)。
㈢申辯人在巴拿馬 7 年期間,係我外交處境較為艱難階段 ,為掌握邦交預警情資,外勤情蒐工作除需與當地決策有 關高層周邊人員維持聯繫管道外,亦需與其他各階層人士 接觸。由於久任一職,且申辯人個性較耿直,因不願向僑 界惡勢力屈服(參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八,詢問申辯人筆 錄第 3 頁中,謝員曾對外放話要求申辯人下跪以解決問 題),恩怨情仇較易產生,亦導致本屬單純的問題更加複
雜化,至為遺憾。惟申辯人在外服務期間,一向出錢出力 協助旅外國人,僑民有困難亦常央請本人協助,杜女士僅 為其中一例。
佐證資料:申辯人助人相關新聞報導及讀者投書(如附件 六)。
二、有關嚴重斲傷國家及駐外人員形象:
㈠申辯人長期在中南美洲地區為維護國家利益及形象而努力 ,並藉在該地區之良好高層人脈關係,多次統籌及執行重 要專案任務。期間曾受瓜地馬拉、巴拉圭、薩爾瓦多、哥 倫比亞、尼加拉瓜、宏都拉斯及巴拿馬等中南美洲國家政 府贈勳;此次於巴拿馬 7 年任期中,曾因功獲頒國安局 二等一級磐石獎章、大功 10 次、小功 5 次及事蹟存記 17 次獎勵。
佐證資料:外交部 99 年 6 月 9 日(外政字第
09943002090 號)覆監察院監察調查處函:「 楊少將於駐巴拿馬大使館參事任內與巴國政府
相關單位合作密切,頗受好評,巴國安全暨國
防會議,為表彰渠對增進邦誼之貢獻,呈請馬
丁內利總統核准於 99 年 2 月 9 日頒給勳
章乙座。另查楊少將係於 92 年初赴任,至調
任返國時已屆 7 年,巴國政府視為正常輪調
,並未影響我與巴國雙邊關係。」(如附件三
第 2 頁)。
㈡今(99)年 2 月 24 日出版之壹週刊 457 期有關報導 ,爆料者明顯非係杜女士,提供壹週刊資料者另有他人。 已確知陸軍退役上校涂建中在巴拿馬操控(壹週刊 457 期有相關報導),另涂員曾於 99 年 1 月 22 日在巴拿 馬自杜女士電腦隨身碟中下載「自述 doc」檔案(參見監 察院彈劾案附件五,杜女士筆錄第 13 項),並以「國安 局甲○○在巴拿馬的惡行」為題,以 E-mail 從事違法散 布。
佐證資料:國安局政風處資料(如附件七)。
三、另監察院 8 月 10 日記者會中,指申辯人另涉及黑函等惡 劣行為,謹藉此機會予以說明:事實上,申辯人飽受黑函所 苦,月前並曾被懷疑與某黑函有關,經自願接受國安局測謊 、查驗電腦及電話通聯等調查自清後,國安局 8 月 3 日 以正式公文述明黑函「與台端無涉」,還申辯人清白(如附 件八)。
四、申辯人對此次行事未能掌握分際,衍生重大風波,長期以來 之努力化為烏有,愧對國家之栽培、單位之愛護及親人。應
國安局政風處之建議,於 7 月間將相關心路歷程撰「省思 與感恩」一文(如附件九),盼同仁能引以為鑑。另本案對 於申辯人家庭所造成之傷害,亦可由申辯人之妻張學蘭於 8 月間所撰之心情日記中體會一二(如附件十)。五、呈請審酌申辯人在本案中之行為,其動機係出於協助弱勢、 並未以非法手段傷害他人及造成他人任何損害、調查中完全 配合據實以答、犯後態度良好且深切悔悟,且已受單位記過 兩次處分,尤其經媒體以頭版頭條大肆渲染後,已對申辯人 家庭造成莫大之傷害。另併請考量申辯人過去 30 餘年長期 以來戮力從公,對國家安全及外交工作之貢獻,盼未來仍有 為國家繼續奉獻之機會。
附件一覽表
一、我駐巴拿馬柯森耀大使致國安局蔡前局長朝明函(電子檔) 。
二、杜女士致我駐巴拿馬柯森耀大使函。
三、外交部 99 年 6 月 9 日致監察院有關申辯人案函。四、杜女士提供國安局政風處與申辯人往來電子郵件摘要。五、99 年 2 月 26 日時報周刊 1671 期及 98 年 3 月 8 日中國時報等相關報導。
六、申辯人助人相關新聞報導。
七、國安局政風處與申辯人有關電子郵件轉寄資料。八、國安局 99 年 8 月 3 日致申辯人「黑函與台端無涉」函 。
九、申辯人撰「省思與感恩」文。
十、申辯人妻撰「心情日記」。
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核閱意見:一、有關被付懲戒人稱當初動機係基於(幫助)弱勢,雙方交往 由杜女採取主動,及杜女致函駐巴拿馬大使與申請核發人身 保護令等語云云,經查楊員與杜女相識 5 日即發生不正常 關係,且杜女證稱上揭信函均係楊員主筆擬稿,係合理化渠 職務與杜女關係,復參照上揭信函日期及其業務職掌等相關 事證,所辯各節,並不足採:
1.按政府設官分職,各有所司,查被付懲戒人甲○○係國安 局派駐巴拿馬大使館參事,負有掌握當前國際情勢,維護 國家安全,防制敵人在國際間對我陰謀破壞,並適時支援 整體外交工作之責任,所述應杜女懇求而提供協助,非其 業務職掌,合先敘明。
2.依據杜女 99 年 1 月 6 日書面資料略以:「從前(筆 誤為去年 97 )年 12 月底發信給巴拿馬科隆中華婦女會 會長余麗芳女士、發給大使館的函均是甲○○的主意,函
的內容也是他主筆擬稿,他引導我將自己精神壓力誇大描 述並杜撰他如何幫助我,甲○○要我向巴拿馬政府申請人 身保護令,目的是要陷害謝俊標先生惡人形象,以便於合 理化他的職務與我的關係,也作為日後炒作文章的重要依 據。」(證 1)又杜女於 99 年 1 月 29 日接受國安局 政風人員訪談時證稱:「98 年甲○○先生指示我以家父 之名向外交部及國安局為他澄清投書」(證 2)。 3.綜上,被付懲戒人與杜女認識後 5 日,即發生性關係( 97 年 9 月 26 日認識、29 日親密接觸、30 日發生 性關係),此有國安局 99 年 1 月 29 日杜女訪談紀錄 附卷可稽;又杜女證稱,大使館的函均是甲○○的主意, 函的內容也是他主筆擬稿,而人身保護令是要陷害謝俊標 先生,藉以合理化其職務與杜女關係,復參照上揭信函日 期(97 年 12 月),均係彼等發生性關係後所撰寫,另 查有關保護僑胞之業務亦非被付懲戒人之業務職掌。足證 楊員所辯各節,並不足採。
二、被付懲戒人為國軍高階軍官,職司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且為 該地區國家情報最高主管,工作任務更攸關國家安全、榮譽 與國家利益,渠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於先,滋生 桃色糾紛於後,嗣經媒體大肆報導,造成國家及駐外人員形 象受損,並嚴重違反情報人員工作紀律,應依法懲戒,以正 綱紀:
1.被付懲戒人係國安局派赴該地區之工作站站長,職司國家 安全情報工作,渠亦證稱曾執行許多重要專案任務並獲巴 拿馬、瓜地馬拉、巴拉圭、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尼加拉 瓜、宏都拉斯等諸多國家贈勳,足見其職責之重要性、機 敏性非屬尋常,復依據被付懲戒人申辯書附件 l0 ,其配 偶於 99 年 8 月 11 日所撰心情日記,內容略以,那位 杜姓女人,當初我在巴拿馬時就聽僑胞說過,傳言曾經和 許多個男人有過風風雨雨,僑界沒有人敢和她往來,甲○ ○怎麼沒聽過她的過去? 更笨到會與她…。
2.綜上,被付懲戒人派駐巴拿馬 7 年,自應熟知當地人際 交往,渠與杜女相識 5 日,即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足 證渠行為不檢,嗣又捲入桃色糾紛,經當地及國內媒體披 露,引發輿論譁然,其行為已嚴重違反情報人員工作紀律 ,並傷害該局正直清廉形象。
三、被付懲戒人甲○○少將為國軍高階軍官,職司國家安全情報 工作,且為地區國家情報最高主管,其言行舉止動見觀瞻, 工作任務更攸關國家安全、榮譽與國家利益;惟楊員不思戮 力從公,而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於先,復捲入桃
色糾紛,主筆擬稿,以杜女及其父親之名義向外交部、國安 局投書,又要求杜女向巴拿馬政府申請人身保護令等,藉以 掩飾過錯並欺瞞調查於後,嗣經本院彈劾,仍不思檢討改進 ,猶飾詞狡辯,核其行為,違反國家安全局獎懲標準表所定 「違反駐外相關規定,影響局譽或工作紀律,情節重大者」 、「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嚴重影響局譽者」之規定,嚴重 損害我國政府與機關形象,事證明確,洵應依法懲戒,以正 綱紀、以肅官箴。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研究委員, 前於 92 年 2 月 8 日至 99 年 2 月 11 日派駐巴拿馬 大使館擔任參事期間,負有綜理大使館安全組各項業務(包 括與國安及警情調單位之聯繫)及館務協調之任務,理應勗 勉從公,潔身自愛,以維個人及國家之聲譽與形象。詎被付 懲戒人於 97 年 9 月下旬與僑胞杜○○女士(下稱杜女) 認識並交往,同年月 30 日被付懲戒人即邀約杜女至其住處 (EDIFICIO MYSTIC POINT TOWERS 22 樓)喝酒聊天,無視 自身已婚身分,酒後即與杜女發生不正常男女性關係,其後 二人密切交往,杜女並經常至被付懲戒人上開住處過夜,迄 至 98 年 1 月 10 日,持續三、四個月間,二人先後多次 在被付懲戒人巴拿馬上開住處及臺北縣新莊市(杜女返臺期 間居住於臺北縣新莊市)汽車旅館等處發生不正常男女性關 係。嗣又捲入與杜女及謝俊標三人間之桃色糾紛,經當地及 國內媒體披露,引發輿論譁然,其行為已違反情報人員工作 紀律,並傷害該局正直形象。
二、被付懲戒人於本會調查時坦承其係有配偶之人,於上開期間 與杜女認識並交往,持續三、四個月間,先後多次在上開處 所發生不正常男女性關係之事實。而其於 99 年 2 月 22 日接受國安局政風處處長訪談時,亦坦承確實與杜女發生不 正當男女關係;又被付懲戒人於 99 年 6 月 11 日在監察 院約詢時答稱:「問:請說明和杜女士的時間點?答:… 97.9.30 到 98.1.10 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問:你有家室且 是站長卻發生此事?答:我很羞愧。」等語。而杜女於 99 年 1 月 29 日接受國安局政風處人員訪談時證稱:「以前 只知道楊(甲○○)為國安局派駐巴拿馬將軍,直至 2008 年 9 月 26 日在中國龍餐廳巧遇,才有進一步聯繫。 2008 年 9 月 29 日晚上去他家,兩人有親密接觸」(被 付懲戒人稱當晚未發生性關係,翌晚始第一次發生性關係) ,又國安局政風處處長於 99 年 2 月 3 日詢問訪談杜女 紀錄略以,渠與被付懲戒人自 2008 年 9 月 30 日至
2009 年 1 月 13 日間多次發生性關係。(被付懲戒人稱 二人最後一次發生性關係係於 98 年 1 月 10 日在其巴拿 馬家中,98 年 1 月 13 日二人在洛杉磯旅館想做並未做 成。)另依國安局駐巴拿馬人員遭檢舉涉入僑胞糾紛乙案調 查報告中亦載稱:「楊員坦承自 9708 迄 9801 間確與杜女 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等情。
三、上開事實,另有駐巴拿馬大使館職雇員工作分配表、被付懲 戒人履歷表、國安局 99 年 1 月 29 日、2 月 3 日杜女 訪談紀錄、國安局 99 年 2 月 22 日被付懲戒人訪談紀錄 、監察院 99 年 6 月 11 日被付懲戒人約詢筆錄、本會調 查筆錄、國安局本案調查報告、被付懲戒人與杜女往來電子 郵件、電話通聯紀錄及杜女所提出 97 年 10 月 18 日在被 付懲戒人巴拿馬家中浴室所自拍親密照片(被付懲戒人承認 該照片係在自家浴室所拍)(均影本)附卷可稽,事證已至 明確。
四、被付懲戒人對於其與杜女認識交往並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後 ,嗣又捲入與杜女及謝俊標三人間之桃色糾紛,經當地及國 內媒體謄載披露,引發輿論譁然之事實,於本會調查時並不 爭執,且經杜女於 99 年 1 月 29 日、2 月 3 日國安局 訪談時供述甚詳,並有被付懲戒人與杜女往來電子郵件、被 付懲戒人對謝俊標提告相關資料、謝俊標檢舉函、杜女所撰 「本人與國安局駐巴拿馬參事甲○○之糾葛及事實真相說明 」及媒體輿論對本案相關報導(均影本)附卷足憑,此部分 事證亦臻明確。
五、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稱:①被付懲戒人當初之動機,係基 於協助弱勢,應杜女士之懇求而提供協助。被付懲戒人對杜 女士當時因不堪長期生活在謝俊標言語暴力下之遭遇,寄予 過度同情。②被付懲戒人與杜女士交往過程,完全係由杜女 士採取主動,杜女士亦曾極度感激被付懲戒人,並經常於電 話及電子郵件中感激被付懲戒人助其「重生」。③被付懲戒 人在巴拿馬 7 年期間,係我外交處境較為艱難階段,為掌 握邦交預警情資,外勤情蒐工作除需與當地決策有關高層周 邊人員維持聯繫管道外,亦需與其他各階層人士接觸。由於 久任一職,且被付懲戒人個性耿直,因不願向僑界惡勢力屈 服(參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八,詢問申辯人筆錄第 3 頁中 ,謝員曾對外放話要求被付懲戒人下跪以解決問題),恩怨 情仇較易產生,亦導致本屬單純的問題更加複雜化,至為遺 憾。惟被付懲戒人在外服務期間,一向出錢出力協助旅外國 人。④被付懲戒人長期在中南美洲地區為維護國家利益及形 象而努力,並藉在該地區之良好高層人脈關係,多次統籌及
執行重要專案任務。期間曾受瓜地馬拉、巴拉圭、薩爾瓦多 、哥倫比亞、尼加拉瓜、宏都拉斯及巴拿馬等中南美洲國家 政府贈勳;此次於巴拿馬 7 年任期中,曾因功獲頒國安局 二等一級磐石獎章、大功 10 次、小功 5 次及事蹟存記 17 次獎勵。⑤被付懲戒人在本案調查中完全配合據實以答 、犯後態度良好且深切悔悟,且已受單位記過兩次處分,尤 其經媒體以頭版頭條大肆渲染後,已對被付懲戒人家庭造成 莫大之傷害。併請考量被付懲戒人過去 30 餘年長期以來戮 力從公,對國家安全及外交工作之貢獻,盼未來仍有為國家 繼續奉獻之機會云云。
六、惟查被付懲戒人上開申辯意旨與其餘所為辯解及所提出之其 他證據(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查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 ,不足作為解免咎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至被 付懲戒人雖因上開同一行為「駐外期間因感情糾紛,影響局 譽」,經國安局 99 年軍職人事評審委員會決議記過二次確 定,然該項行政懲處處分,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第 6 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併予敘明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 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 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為國安局派駐巴拿馬地區情報最高主管, 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戒慎惕勵,且渠乃有配偶之人,竟不 知嚴守分際、違反工作紀律要求,而與婚外女子多次發生不 正當男女關係,並衍生桃色糾紛;惟其派駐中南美洲地區多 年,獲多次外國政府贈勳,亦曾獲國安局多次獎勵等情狀。 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事項,為如主文所示之懲 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吳 敦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