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台職字,91年度,54號
TPSM,91,台職,54,200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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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神采製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欽
右上訴人因自訴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
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七號刑事判決,應對上訴人神采製作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神采製作有限公司自訴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交由郵政機關為送達後,茲據覆稱:該上訴人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並繳回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到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林 秀 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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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采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