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99年度,966號
NHEV,99,湖小,966,201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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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96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嫩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連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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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