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96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嫩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連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