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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