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16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即盈達企業社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餘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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