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簡字,99年度,37號
SJEV,99,重勞簡,37,201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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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前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劉永培律師
被   告 銳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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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銳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