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9年度,990號
FSEV,99,鳳小,990,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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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9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陳秀卿
被   告 徐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
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之利息,暨五個月內按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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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