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99年度,326號
FSEV,99,司鳳補,326,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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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26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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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