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19號
原 告 三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鼎水電工
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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