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保留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99年度,319號
FSEV,99,司鳳補,319,20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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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19號
原   告 三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鼎水電工
  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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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