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芳春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261 元,應繳裁
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8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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