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優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7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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