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9年度,1578號
KSEV,99,雄補,1578,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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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優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7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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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